今天看了一篇有关招投标废标的文章,想起前几天QD方电话回复我关于之前《某河设备采购》招投标举报内容的事宜,该事件大致情况如下:
1、2016年12月招投标,预算1700多万,财政资金;
2、2017年1月举报,举报内容:中标人的投标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中标。且调查负责人把举报文件转给招标公司、中标人和设备供应商,设备供应商出了一份回复函给调查该事件的人,而后复审认为投标设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PS:把举报文件转给被举报方,是否合理合法?
3、2017年4月,继续举报投标设备未响应招标文件而中标,并附上证据;
4、2018年1月接到调查回:内容是:承认了之前举报投标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个事实,而后又说设备供应商于2017年5月申请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所以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有录音为证。
PS:2016年12月招投标的时候,投标的设备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拿17年5月申请的产品来满足,用未来的产品投现在的标,是否符合法律?
4、该项目现在已经供货,将于18年5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