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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银行无法实现贷款人名下的房屋抵押权究竟为何?

2023-05-10 14:56:27

案情回顾

  2011年6月,潘某、黄某甲夫妻二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向银行借款35万元用于购买李某、黄某乙夫妻二人名下的扬州市广陵区某房屋,并以所购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潘某、黄某甲与李某、黄某乙共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13年12月以后,潘某、黄某甲未依约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变卖抵押物,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黄某乙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妨碍了银行抵押权的实现。故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黄某乙将扬州市广陵区某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潘某、黄某甲名下。

,被告李某、黄某乙与第三人潘某、黄某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合同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不动产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标志,即出卖人负有协助买受人在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本案中,买卖双方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由于次债务人(出卖人)李某、黄某乙应履行却长期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中的协助债务人(买受人)潘某、黄某甲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债务人潘某、黄某甲又怠于主张该项权利,致使债权人某银行对债务人潘某、黄某甲的担保物权无法实现,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符合代位诉讼的法定条件。


  据此,作出判决:被告李某、黄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第三人潘某、黄某乙办理某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由李某、黄某乙变更登记为潘某、黄某甲。

法官评析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银行代替债务人潘某、黄某甲向次债务人李某、黄某乙主张权利,要求其协助次债务人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是代位权的行使,本质上更好地保护了自身合法利益。

法律链接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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