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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不同阶段的各种模式分析(+附商业模式案例分析)

2023-05-10 14:56:27

供应链金融不同阶段的各种模式分析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现金流缺口经常会发生在采购、经营和销售三个阶段。在采购阶段,一方面具有较强实力供应商往往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要挟下游购买商尽快付款,供应商的商品价格波动也会给下游企业采购带来巨大资金缺口。在日常运营阶段,中小企业因为库存、销售波动等原因积压大量存货,占用大量流动资金,给企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在销售阶段,如果面对的是具有较强实力的购货方,货款收回期较长,也给企业带来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与这个过程相对应,银行融资的切入点分三个阶段。即采购阶段的预付款融资,生产阶段的存货融资生产阶段存货融资,以及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量身定做了几种业务模式以解决中小企业的现金流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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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阶段的供应链融资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在采购阶段,采用基于预付账款融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以使“支付现金”的时点尽量向后延迟,从而减少现金流缺口;在日常运营阶段,采用基于动产质押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以弥补“支付现金”至“卖出存货“期间的现金流缺口;在销售阶段,采用基于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以弥补“卖出存货”与“收到现金“期间的现金流缺口。

从产品分类而言,预付款融资可以理解为“未来存货的融资”。因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预付款融资的担保基础是预付款项下客户对供应商的提货权,或提货权实现后通过发货、运输等环节形成的在途存货和库存存货。提货权融资的情况如担保提货(或保兑仓),这是指客户通过银行融资向上游支付预付款,上游收妥后即出具提货单,客户再将提货单质押给银行。之后客户以分次向银行打款方式分次提货。对一些销售状况非常好的企业,库存物资往往很少,因此融资的主要需求产生于等待上游排产及货物的在途周期。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承运,银行一般会指定中立的物流公司控制物流环节,并形成在途库存质押;如果卖方承运,则仍是提货权质押。货物到达买方后,客户可向银行申请续做在库的存货融资。这样预付款融资成为存货融资的“过桥”环节。

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用途也可指定用于预付款,而且广义上,预付款融资包括了银行对客户采购活动的信用支行,如信用证得开立。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一般会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不动产质押或担保以覆盖敞口。显然这与供应链融资中的预付款融资的概念不同。在供应链融资的预付款融资中,融资的担保支持恰是融资项下的贸易取得,因此对客户融资的资产支持要求被简约到了最大限度。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从上游大企业处获得的货款付款期往往很短,有时还需要向上游企业预付账款。对于短期资金流转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运用预付账款融资模式来对其某笔专门的预付账款进行融资,从而获得金融机构短期的信贷支持。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是在上游核心企业(销货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中小企业(购货方)以金融机构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由金融机构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

其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中小企业(下游企业、购货方)和核心企业(上游企业、销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协商由中小企业申请贷款,专门用于支付购货款项;

2、中小企业凭购销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仓单质押贷款,专门用于向核心企业支付该项交易的货款;

3、金融机构审查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回购能力,若审查通过,则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及质量保证协议;

4、;

5、核心企业(销货方)在收到金融机构同意对中小企业(购货方)融资的通知后,向金融机构指定物流企业的仓库发货,并将取得的仓单交给金融机构;

6、金融机构收到仓单后向核心企业拨付货款;

7、中小企业缴存保证金,金融机构释放相应比例的货物提货权给中小企业,并告知物流企业可以释放相应金额货物给中小企业;

8、中小企业获得商品提货权,去仓库提取相应金额的货物;不断循坏,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于汇票金额,中小企业将货物提完为止。与此项融资活动有关的回购协议、质押合同相应注销。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实现了中小企业的杠杆采购和核心大企业的批量销售。中小企业通过预付账款融资业务获得的是分批支付货款并分批提货的权利,其不必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从而为供应链节点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解决了全额购货带来的短期资金压力。另外,对金融机构来说,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以供应链上游核心大企业承诺回购为前提条件,由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以金融机构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从而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收益,实现了多赢的目的。

2

运营阶段的供应链融资

(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动产质押业务是银行以借款人的自有货物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发放信贷款的业务。由于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的强流动性以及我国法律对抵质押生效条件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对动产的物流跟踪、、抵质押手续办理、价格监控乃至变现清偿等方面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这给金融机构贷款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动产一向不受金融机构的青睐,即使中小企业有很多动产,也无法据此获得贷款。基于此,供应链融资模式设计了供应链下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供应链下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动产作质押,,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金融机构会与核心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或质物回购协议,约定在中小企业违反约定时,由核心企业负责偿还或回购质押动产。供应链核心企业往往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所以能够通过担保、提供出质物或者承诺回购等方式帮助融资企业解决融资担保困难,从而保证其与融资企业良好的合作关系和稳定的供货来源或分销渠道。物流企业提供质押物的保管、价值评估、去向监督等服务,从而架设起银企间资金融通的桥梁。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实质是将金融机构不太愿意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转变为其乐意接受的动产质押产品,并以此作为质押担保品或反担保品进行信贷融资。

具体的运作模式如下:

1、中小企业向会融机构申请动产质押贷款;

2、金融机构委托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动产进行价值评估;

3、物流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证明;

4、动产状况符合质押条件的,金融机构核定贷款额度,与中小企业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协议,;

5、中小企业将动产移交物流企业;

6、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移交的动产进行验收,并通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7、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供应链下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将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仓储服务三者予以集成的一种创新式综合服务,它有效的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组合、互动与综合管理。以达到拓展服务、优化资源、提高经营效率和提升供应链整体绩效以及增加整个供应链竞争力为目的的综合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和客户需求的发展,供应链下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也出现了发展和创新出了动态动产质押业务,即核定库存质押业务,较之静态动产质押(非定库存质押)最大的区别在于:银行在动态动产质押中除了对借款企业的货核定质押率,并给与一定比例的授信金额以外,还会根据存货的价值核定个最低价值控制线,当货物价值在控制线之上时,借款企业可自行向第三方流企业提出提货或者换货的申请:当货物价值在控制线之下时,借款企业必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银行的指令进行提货或换货操作;而静态动产质押业务,借款企业不得随意提取或更换其己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货物,除非补入保证金、归还银行授信或者增加其他担保。

动产质押也可以仓单质押模式进行操作,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仓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出质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仓单一般是指仓库业者接受顾客(货主)的委托,将物受存入库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仓单质押一般可以分标准仓单质押和非标准仓单质押两种模式:

1、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由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的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提权凭证,标准仓单经期货交易所注册后,可用于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质押和注销等。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商业银行以标准仓单为质押物,给与符条件的借款人(出质人)一定金额融资的授信业务。

2、非标准仓单是指由商业银行评估认可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出具的,以生产、物流领域有较强变现能力的通用产品为形式表现的权益凭证。非标准单质押是指商业银行以非标准仓单位质押物,给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质人)一定金额融资的授信业务。从中国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物流金融的务领域出发,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更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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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阶段的供应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指的是卖方将赊销项下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为卖方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一般是为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上游债权企业)、核心企业(下游债务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参与此融资过程,核心企业在整个运作中起着反担保作用,一旦融资企业(中小企业)出现问题,核心企业将承担弥补金融机构损失的责任;金融机构在同意向融资企业提供贷款前,仍然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只是把关注重点放在下游企业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上,而不仅仅是对中小企业的本身资信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传统的银行信贷更关注融资企业的资产规模、全部资产负债情况和企业整体资信水平。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以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为基础,依据的是融资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产品盈利情况。此时银行更多关注的是下游企业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而并非只针对中小企业本身进行风险评估。

在该模式中,作为债务企业的核心大企业,由于具有较好的资信实力,并且与银行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信贷关系,因而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起着反担保的作用,一旦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也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从而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在这种约束机制的作用下,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为了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维系与大企业之间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就会选择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避免了逃废银行贷款现象的发生。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了其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标准、财务状况和资信水平达不到银行授信级别的弊端,利用核心大企业的资信实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融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具体的运作模式如下: 

1、中小企业(上游企业、销货方)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购货方)进行货物交易;

2、核心企业向中小企业发出应收账款单据,成为货物交易关系中的债务人;

3、中小企业用应收账款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4、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出具应收账款单据证明,以及付款承诺书;

5、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成为融资企业;

6、中小企业融资后,用贷款购买原材料和其他生产要素,以继续生产;

7、核心企业销售产品,收到货款;

8、核心企业将预付账款金额支付到融资企业在金融机构指定的账号:

9、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注销。sinoscf



供应链金融:优质资产的创造(+附商业模式案例分析)




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在于企业授信方式的创新,传统模式是将高信用评级企业的信用分享给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新型模式是在产业升级和技术驱动下的基于数据的授信模式。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将进一步提升供应链金融的风控能力,降低业务的综合成本。

一、供应链金融参与方的增加带来市场扩容

相比传统供应链金融“商业银行+核心企业”的模式,整个供应链金融的市场得到的扩充。主要体现在:

(1)数据是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数据方从原来的核心企业拓展到物流公司、电商平台和ERP厂商等,这是产业互联网化、信息化提升的必然结果。

(2)融资渠道多元化,除了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P2P平台拓展了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渠道,不同的资金来源匹配不同的业务模式。

(3)从供应链(围绕一个核心企业)到产业生态圈(拓展到所有相关行业)。市场扩容和信息化水平提升使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使行业内和相关行业之间形成有机的生态圈,创造新的商机。

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创新带来了业务层面的变化。

(1)渗透到更加长尾的市场,信贷产品碎片化、定制化,满足小额、高频、紧急资金需求。行业也从大宗商品、基建拓展到农牧、零售、电商等。

(2)流程线上化。在线提交申请资料,远程视频尽职调查。

(3)大数据征信。线上采集的数据维度增加,小微企业征信可借鉴消费金融业务的个人征信,通过对交易数据和非交易数据建立评分模型,进行自动化审核。

(4)数据共享程度和信息透明度提升,多方监控,动态风险管理。

二、通过金融科技放大供应链金融的盈利空间

传统的供应链金融的利差空间有限。一方面,贷款利率在年化10-18%之间。供应链金融的终端客户可接受的利率水平较低。另一方面,资金成本一般在5-8%之间,银行资金最低的成本为5%,P2P平台的资金成本或超过8%。

在创新模式下,业务的灵活性丰富了供应链金融的收入模式,通过提供多元化的增值服务拓宽收入来源。

同时,金融科技也帮助压缩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成本空间。运营成本通过全程电子化批量交易来降低;风控环节大数据分析企业的主体信息、贸易信息、融资信息等,通过信用画像和决策算法,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溢价;在营销环节,通过核心企业来批量获取中小企业客户,交叉营销。综合以上,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综合成本率可从18%降低到13-14%,成本降低1/3左右。

三、创新模式下的供应链金融的风控升级

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因素包括外生因素、内生因素和主体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的综合评定进行决策,确定贷款的额度、周期和费率。

创新模式下,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要点包括:

(1)加深对行业的理解,尤其对垂直行业的影响因素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包括产业政策、行业格局、风险因素等。

(2)数据为王。将大数据征信应用到小微企业贷款领域,注重历史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积累和挖掘,动态数据的监控。

(3)线上、线下相结合。核心企业的尽职调查和交易真实性审核,包括质押物的监控。

(4)增信手段的应用。综合运用担保、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保证金、承诺回购、购买保险等手段进行风险控制。

四、供应链金融下5类典型的商业模式

A.传统模式:银行+核心企业

核心企业是关键。

(1)商业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将服务对象拓展到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拓展了客户数量,打开了业务空间,优化信贷结构和盈利模式,并解决了一部分中小企业信贷难的问题。

(2)核心企业要有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对上下游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奖惩制度,强化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和信任感。

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能力要求:

(1)风控能力。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评估到对供应链交易风险和动产质押的把握。

(2)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从单一的信贷业务拓展到围绕企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如现金管理等。

两个案例。

1.招商银行。

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的目标定位是“核心客户的核心银行”,2017年上半年推出了投商行一体化下的产业互联网“智慧供应链金融4.0”版本,加快产业互联网布局,深耕供应链客户。截止2016年末,供应链有效核心客户达到1,249户,有效上下游客户达到12,880户。截止2017年6月,供应链融资余额1,207.95亿元,不良资产率仅为0.17%。

2.平安银行。

通过中小企业逐步渗透至核心企业,再从核心企业向上下游拓展。2016年,橙e平台交易量1.48万亿。截止2017年6月,橙e网已向950个行业电商平台项目输送了行业金融服务体系,数字化的供应链金融体系行业标准正在形成。

B.物流公司模式

商业银行对物流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对资质较好的物流公司直接进行授信,由物流公司直接负责贷款运营和风险管理。物流公司在货物的验收、,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C.综合电商平台

真实的交易数据是核心。

(1)电商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有其天然的数据优势。企业的真实交易活动在电商平台上完成,平台累积了大量、连续的历史交易数据,包括交易对手的履约情况。

(2)贷款发放和还款形成资金闭环。贷款资金流向与交易行为一致,还款来源明确。支付结算都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完成。

(3)可对接多种资金方。电商模式的资金可以来自于商业银行、P2P平台或者自有资金。

案例:京东的供应链金融。京东的优势在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网络体系,供应链金融业务包括订单融资、入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委托贷款以及京保贝。其中“京保贝”是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资金来自于京东自有资金,随借随贷,无须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基于长期贸易往来及物流活动产生的大数据。前提是长期合作,交易质量稳定。该产品门槛低、效率高,京东的供应商凭采购、销售等数据,3分钟内即可完成从申请到放款的全过程,能有效地提高企业资金周转能力。

D.P2P网贷平台

供应链金融是P2P平台转型的重点方向。2017年全年,P2P网贷平台供应链金融成交量近千亿,为964.15亿元,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总成交量的3.44%。。由于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期限较短且不确定,金额大小不一,特别适合P2P平台提供灵活中小金额贷款的特点。虽然P2P的资金成本高于金融机构,但贷款申请流程便捷,资金到账快,灵活的产品设计能提升资金效率,提高流动性,降低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业务模式及发展趋势:网贷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包括和核心企业合作、核心企业自建平台、大宗商品服务商自建平台以及与保理、小贷公司合作等。,资金端和资产端有相互独立的趋势;平台向垂直一体化、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发展。

P2P平台+电商模式案例:俊拓金融为多家电商平台上的商户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电商贷、垫资代采、应收账款与仓储金融。风控要点:(1)客户授权店铺账号,从第三方平台获取经营数据,欺诈风险较低。(2)大数据风控系统,多维度数据交叉验证,实时监控店铺运营情况。

E.第三方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通过搭建第三方平台,将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征信机构、保理机构、增信机构连接在一起,横向一体化,形成供应链金融的生态圈。优质的应收账款资产通过第三方平台对接各资金方,包括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通道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采用增信手段将应收账款资产标准化,从而获得更好的流动性。

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优势:

(1)数据共享的技术支持。系统对接需要解决数据接口、传输协议、数据类型、商品编码等标准问题。第三方平台模式有助于行业数据标准的建立,实现供应链金融参与各方的数据共享。

(2)数据安全。目前主要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来确保企业信息不外泄,数据脱敏之后再进行大数据分析。

(3)第三方平台的社交功能,除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能对接更多的合作伙伴。

风控手段:

(1)核心企业上传历史交易数据,平台建立动态分析模型,综合评价外部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风险,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等。

(2)将部分定价权给到核心企业,核心企业能更好地评估向下游企业的重要程度和强弱关系,权衡当期收益和战略价值,使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更强。

五、金融科技助力解决供应链金融业务难点

供应链金融业务适用的行业主要具备以下特征:行业空间大,上下游市场分散;生产产品标准化,需求稳定,价格波动小。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优先选择市场体量靠前、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如具有资源属性的石油化工行业、煤炭行业、电力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以及技术壁垒较高、规模经营的交通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钢铁行业、机械行业、家电行业、汽车行业、水泥行业、食品行业等。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供应链金融向更多渗透,包括计算机通信、医药、农业、轻工、零售等。

以上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供应链金融的业务难点包括:

(1)涉及的业务主体多。除了资金方、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之外,还包括物流、仓储、质检等第三方服务商,信息交互要求高。

(2)操作环节多。包括贸易背景调查、单据核实、货物定价、库存管理、支付结算、贷后管理等,人工操作成本高、风险大。

通过金融科技,解决上述业务难点:方案1. 通过ERP、SAAS等系统直连和数据接口开放,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方案2. 中小企业的大数据征信。基于交易数据和外部数据的综合授信模式,实时监控,及时预警;方案3. 区块链技术解决信任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成本;方案4. 物联网技术实现线上数据和线下货物的映射,。(本文选自:中泰证券研究所——《供应链金融行业深度报告》)



供应链金融之反向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浅析




一、什么是反向保理

保理业务规范性的解释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的,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常规保理业务中,保理机构不仅关注买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也会关注卖方(债权人)的资信情况,一般要求卖方(债权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才会对其进行保理融资服务。因此,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通常无法获得保保理机构的青睐。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创理机构的青睐。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创的还款能力,也会关注卖方(债权人)的资信情况,一般要求卖方(债权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才会对其进行保理融资服务。因此,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通常无法获得保理新,保理业务开始出现正向和反向之分。反向保理作为一种新兴保理业务模式,其核心意义在于针对中小供应商授信额度不高、融资规模较小的特点,利用信用替代机制,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替代中小供应商信用,实现供应链上下游资金融通的目的。反向保理适用于供应链金融管理意识强且配合度高、需要加强对其上游供应商的金融支持以保障稳定安全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一般选择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财务实力和信用实力。

对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卖方(债权人)而言,反向保理模式的出现有助于缓解其流动资金压力;对买方(债务人)而言,可以方便管理其数额庞大的应付账款;对保理商而言,更容易获得买方(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由于买方(债务人)的主动参与,这种模式能够有效降低保理机构债权退出的风险。

二、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交易结构特点

目前来看,以房地产企业为代表的核心企业发行供应链反向保理ABS的动力较强。通常而言,房企的杠杆率较高,负债端压力较大,更倾向于通过ABS等方式盘活资产。据统计,2017年仅万科一家的供应链金融ABS发行量就达到199.6亿元,碧桂园次之,其发行量为176.97亿元,这两家发行的供应链保理ABS产品总额在同类型ABS中占比超过9成。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供应链反向保理ABS的发行场所全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常见的保理ABS的交易架构如下:

实际上,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与上述交易架构上基本一致性。在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反向保理还是正向保理,基础资产都是保理机构持有的保理债权,专项计划均按照一般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思路设计,只是在ABS交易结构中,存在一些特殊安排:

1.基础资产的选择

反向保理ABS筛选基础资产时,首先要遵循一般的资产选择原理,比如要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稳定的现金流历史记录、信用质量、分散化、期限结构等。此外,还要考虑以下几点:

(1).反向保理依赖于买方(债务人)的资信,AA+是基本门槛。因此,一旦确定了核心企业,对买方的资信、行业、业务规模、实力等方面已经有了初步判断。因此,如果能选择带有追索权的保理基础资产,相当于多加了一道风险屏障,在买方不回款的情况,卖方负责赎回原始资产,有助于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能力。

(2).选择保理基础资产无法律瑕疵的,比如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未对债权人转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并且保理基础资产是卖方(融资人)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按照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转让效力取决于是否通知到买方,如果买方禁止债权转让,基于卖方债权转让而提供融资的保理基础资产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3).上交所、深交所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同时发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对基础资产池的分散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就供应链保理ABS而言,资产池需要包括至少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并且需要充分说明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因此在未来进行供应链金融相关的基础资产筛选及合格标准制定等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2.证券偿付频率和方式

反向保理ABS一般用于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债务人)的账期管理。在碧桂园项目中,碧桂园集团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每一笔入池资产均单独签署付款确认书,重新与保理公司约定还款时间,将原先零散的还款安排与ABS证券的还本付息安排做好匹配,减少了应收账款的管理难度。因此,不同于普通应收账款ABS,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一般采用固定摊还的偿付方式,且不设置循环购买条款。证券期限结构一般和底层资产期限相关,比底层资产期限略长,由于应收账款大部分在1年之内,因此市场上的反向保理ABS期限在1年左右。

3.增信措施

反向保理ABS的增信措施除了常规的优先级/次级、超额抵押等内部增信外,一般不设置外部差额补足或者担保,而是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引入,在基础层面作为共同付款人对基础资产进行增信。一种方式是作为共同债务人,另一种方法是对基础资产签署保证合同。市场上一般认为第一种方式更优,一方面可以完成明确的确权步骤,使得基础资产的法律关系都完备,另一方面,可以把还款要素重新约定,方便与证券情况匹配。核心企业的信用评级一般较高(AA+以上),对基础资产做出付款承诺,可以起到很强的增信作用。

4.证券结构

供应链金融的反向保理ABS中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债务人)的信用较为关键,证券偿付严重依赖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因此信用评级一般不高于核心企业的主体评级。所以,证券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对于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并没有提升作用。因此市场上有些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采用了平层结构,没有划分出次级,仅通过受让基础资产的折扣率就足以达到证券本息的足额覆盖。平层结构取消了次级证券,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但是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的销售难度,在操作中要酌情采用。

5.账户设置

《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指南》规定:“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由债务人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难以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的,。供应链金融的反向保理ABS中,债务人为核心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还款至专项计划难度不大,因此一般仅设置专项计划账户,债务人直接还款至专项计划账户,不再采用还款进入保理公司原有收款账户再定期归集到专项计划账户的方式。

6.储架发行计划

由于供应链反向保理ABS的基础资产同质性较高,万科和碧桂园两家目前均采用储架发行的方式。简化了发行程序,提高了融资的灵活性,降低了保理公司资金占用时间,提升了融资效率。

7.一般设置回购条款

为避免入池应收账款存在商业纠纷而影响回款,通常将供应商履行争议应收账款债权回购义务的请求权一并作为基础资产入池,即若基础交易存在商业纠纷,则原始权益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条款约定价格回购该笔争议应收账款,从而保证了基础资产的质量。

三、供应链反向保理ABS操作关注

1. 普通保理模式和代理模式的选择

根据应收账款是否转让以及保理公司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保理款项,供应链反向保理ABS可以分为普通保理模式和代理模式两类。“平安-逸琨供应链金融”是代理模式的代表。代理模式即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供应商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代理转让服务。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保理商角色不同,在保理模式下保理商因受让而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即为原始权益人,而在代理模式下原始权益人仍为供应商,保理商只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另一方面,向供应商支付价款时间不同,保理模式下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时应向供应商支付价款,而代理模式下需在ABS发行之后将募集资金转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或因ABS发行时间不确定且折价率波动存在一定的风险。

2.两次通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保理ABS业务中,涉及两次通知程序。第一次通知程序为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机构,此时卖方应当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以使转让行为对买方发生效力。第二次通知程序为保理机构将保理债权转让给专项计划,此时保理机构应当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以使转让行为对买方发生效力。

此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通常存在第一次通知程序有瑕疵,导致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受到影响的情况。这种瑕疵通常是由于卖方(债权人)过分依赖于保理机构,在操作应收账款转让时忽略了以其自身名义向买方(债务人)做出债权转让的通知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通知程序的主体应当是债权人而不是受让人,因此如果由保理机构主动通知债务人,将导致债务人以未经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在反向保理业务中,这种行为因为买方的主动履行而使风险降低,但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律师需要对保理机构取得保理债权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而此种程序性的瑕疵将影响律师的法律意见。

因此,在保理机构参与的第一次通知程序中,无论是通过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还是通过单独的授权文件,交易双方应当设置卖方委托保理机构通知债务人的条款,使保理机构通知债务人的行为合法化,以确保保理债权通知程序的合法性。

3. 基础资产和底层资产的穿透核查

在保理债权作为基础资产时,无法回避对底层资产采取何种核查力度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律师需要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保理债权是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的债权,保理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底层资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影响,故而,在对基础资产进行核查时需要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核查,即律师既要审核保理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要审核作为底层资产的贸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底层合同”)的真实性。

审核底层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点如下:

(1).买方和卖方是否具备签订底层合同的主体资格和程序要求;

(2).卖方是否具备履行底层合同的特殊资质;

(3).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过程文件;

(4).卖方是否已经履行底层合同的义务;

(5).如果卖方和买方是关联方的情况下,需要重点关注交易是否符合商业习惯,是否具备合理的交易价格。

4.对重要债务人的全面调查

重要债务人是指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的,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人上述比例达到20%的债务人。对于重要债务人需要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目的是为了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反向保理ABS一定会存在“重要债务人”,这一点和常规保理ABS存在明显差异。

常规保理ABS业务会围绕保理机构持有的保理债权展开,通常债务人比较分散,因此不存在需要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调指引”)的要求需要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重要债务人。而反向保理ABS项目是在围绕核心买方开展的保理业务之上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入池资产通常是以该核心买方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因此需要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全面尽调。

5、“黑红池”机制设计及基础资产同质性考察

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多为储架发行,并且采用“黑红池”机制。“黑红池”机制系指在项目前期审批报备采用模拟资产池(“红池”),而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阶段时重新筛选资产池(“黑池”)。由于入池应收账款账期较短且证券发行时间不确定,若按照常规的一次封包操作方式,会产生一定的资金沉淀,且已封包资产无法再进行融资,降低了资产使用效率, “黑红池”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运用“黑红池”模式的前提是基础资产同质性强,即在满足入池资产标准的前提下,在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平均期限、债务人行业及地区分布、对应业务类型等统计要素上具有极高的相似性。

四、供应链金融ABS未来的方向

1.互联网电商的供应链反向保理

供应链金融能有效弥补互联网渠道的扁平化。互联网供应链ABS基础资产通常为小贷,不仅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融资成本。保理ABS产品可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快的优势,并结合供应链金融贸易自偿性和大数据风控模式,减少管理弱、风险大的劣势,提高资产池质量。

京东金融-华泰资管保理合同债权ABS是国内资本市场首单互联网保理业务ABS,基础资产是京东金融供应链金融业务“京保贝”的债权,“京保贝”是互联网模式下的供应链保理融资业务,服务于京东商城供应商及其他电商平台客户。未来互联网电商作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反向保理保理ABS将出现。

2.区块链技术引入

供应链金融ABS基础资产多为债券类,而区块链技术无需借助第三方呈现交易对手信用历史,一系列技术特点与ABS行业相结合,解决了各方对底层资产质量真实性的信任问题。针对应收类ABS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信用问题,保理债权就是其中之一。区块链的引入使得供应链上每笔交易都得以录入并开放给所有参与者,加强底层资产质量透明度和可追责性。随着区块链和科技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供应链金融将不断创新,有望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未来的蓝海。

2017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成立了“德邦证券浙商银行池融2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首单区块链供应链金融ABS产品。该系列产品由浙商银行与德邦证券联手打造,涵盖了国内信用证类资产、银行付款保函类资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类资产、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类资产四种不同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储架式资产证券化项目。项目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应收账款、票据、仓单等资产确权(不可篡改、透明化数据),从而进行保理、贴现、质押等资产交易(减少中间环节、帮助企业融资),并且留下数据存证(电子合同、关键数据、身份信息),防止票据作假、重复质押等风险发生(永久审计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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