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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2023-05-10 14:56:27


作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珊珊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3日,肖某、陈某(乙方、买方)与开发商(甲方、卖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北翟路某房屋。甲方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肖某、陈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并作为借款人与上海青浦支行(贷款人)、开发商(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名下。贷款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上述房屋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肖某、陈某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

同年5月9日,贷款人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人预告登记证明。2010年4月30日,贷款人发放贷款141万元。肖某、陈某自2010年5月20日起逐月向贷款归还贷款本息。

后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60日,肖某、陈某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隧将开发商、。

【案件焦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按揭银行的诉讼地位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

【裁判要旨】

:开发商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肖某等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解除后,肖某等有权解除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损失,可要求购房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按揭贷款合同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应由开发商承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及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判决:开发商应按约定将肖某等支付的房款返还肖某,并赔偿肖某等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开发商应向贷款银行返还自判决之日起的剩余贷款。

一、解除预售合同;

二、解除借款担保合同;

三、开发商返还肖某首付款及已向贷款银行归还的相应贷款本金、利息、以及首付款为本金的相应利息。

四、开发商偿还贷款银行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剩余贷款。





特别声明:本文仅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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