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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融资面临哪些?

2023-05-10 14:56:27


自2017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下文简称50号文)以来,;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18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号文)之后,市场对城投平台的融资更为担忧。

从市场表现来看,2018年以来,城投债(尤其是低评级)相对国开债的估值利差越来越大,反映市场对低评级城投债的风险担忧。

本文中,。

,:银监会、发改委、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包含交易所),。此外,城投平台也会通过各类“非标工具”进行融资,。


银监会:平台名单管理下的总量控制

,主要以融资平台名单为基础进行管理,管理制度相对完善,目前主要依托于2013年下发的(下文简称银监10号文)。实际上,2013年之后,,比较多的情况是与其他部位联合发文,比如50号文。

银监会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管理主要原则是“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核心要求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银监10号文的相关要求不只是针对银行贷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也就意味着,非标中的信托贷款和融资租赁贷款也需要遵循银监会的平台名单管理要求

此外,:

(1)    交易所公司债发行中,明确要求银监会城投平台名单内的企业不能发行公司债;

(2)    按照对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的理解,银监会名单内的城投平台不能作为PPP中的社会资本方;

(3)    ,曾要求银监会平台名单发行人不再审批发债(目前已经放松)。

2017年50号文明确要求城投平台发债时主动声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城投平台的公告声明中,还会强调已经退出融资平台,。


发改委:、统一

,,企业债发行放松时,,。

除了针对发债企业自身的要求外,,:

,发改委对发债企业所属区域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也就是常说的“21111”原则,“省会可以有2家融资平台发债,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和地级市1家,百强县1家,直辖市没有限制,但所属区仅1家”。,这一原则逐渐放开,,基本放开了区域指标限制。

,2014年《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文简称43号文)之后,发改委从2015年开始逐渐将侧重于鼓励发行项目收益债和各类专项债券,。2015年4月发布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新兴产业、养老、城市停车场四大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这类专项债券不收当时的数量指标限制;2015年7月发布《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在当时企业债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放宽了对发债企业的条件限制;之后又连续发布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PPP项目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等专项债券发布指引。

2017年至今,,主要发布了两条通知,。

2017年8月,,对新增城投债要求“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从而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2018年,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下文简称194号文),194号文针对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企业管理和财务、信息披露、市场化运营和融资、募投项目类型、募投项目资金来源、PPP和中介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与财政部地方债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保持一致(194号文详细解读可以参考我们前期报告《194号文有何深意?——发改财金194号文点评》)。

当然,从实际债券发行情况来看,2017年8月以后,城投企业债的发行规模越来越小,并且在城投债中的占比也越来越低,。


交易商协会:政策波动性小

,交易商协会对城投平台发债政策变化相对较少。

2014年43号文之后,交易商协会收紧了对平台发债的审核;但从2015年一季度开始,又逐渐放开了审核要求;2016年9月,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城投类债券发行流程。

从城投债中的短融、中票、PPN的发行情况,也可以侧面观察协会对于城投平台发债政策的要求。2015年-2016年中,协会债务工具在城投债中的占比整体下降,主要由于公司债放开了对不在平台名单内城投公司的限制;2016年四季度开始,协会债务工具的占比大幅抬升。


证监会:由松转紧

2015年1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发债主体限制放宽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但在实际操作中,从2015年7月底开始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的发行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二是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 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 50%。

自此开始,符合条件的城投平台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的规模持续扩张,直至2016年9月。

2016年9月,证监会提高类融资平台发行人的门槛:

(1)将“双50%”限制(最近三年政府的现金流入及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均超过50%)调整为“单50%”限制(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超过50%);

(2)调整指标计算方法,发行人计算政府收入占比,除了可采取报告期内各年度政府收入占比的算数平均值外,也可采取“加权平均法”(各年度源自地方政府的收入总额/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2016年四季度开始,城投债中的公司债规模明显下降;2018年4月份,尚未有城投公司债发行。


未来城投平台融资仍存变数

,,其他部委主要是跟财政部联合发文,,其目的在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城投平台通过各类途径进行合法合规融资,都符合防范化解风险的目标。但是现实中,问题恰恰出现在“合法合规”的执行上。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发改委194号文主要针对企业债发行中涉及的各方(发行人、承销商、评级、会计、,明确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虽然政策本身不具有更多的门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明显影响城投企业债的审批和发行。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城投平台融资依然具有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具体到城投债投资,,短期内城投债估值面临比较大的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的估值风险;在具体甄别过程中,建议关注融资方式过于丰富(非标、有限合伙等)、实际债务压力比较高的城投企业,其估值上面临的冲击将更为明显。从相对长周期来看,,改善城投平台的现金流量表,城投债依旧具有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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