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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表张咏湘关于专项拨款一到账税务管理要跟上的文章

2023-05-10 14:56:27

专项拨款一到账 税务管理要跟上(广州市国税局 张咏湘)

国有大企业作为政府关注的对象,由于经营发展的需要,时常会取得专项拨款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收入,很可能会被列为不征税收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进而产生税务风险。

症状:专项拨款列入往来账项

A保险集团(以下简称A公司)2011年~2012年陆续收到两笔专项拨款,共计2.5亿元。2011年,该公司收到了第一笔专项拨款1.5亿元后,将该笔收入直接列入了“应付账款”的往来科目,并用其中的部分款项用于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应付账款4500万元。2012年,A公司获得第二笔专项拨款1亿元后,按照上年度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做法,将第二笔款项列入了“一般风险准备金”。

税务机关对A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时,没有查询到相关的拨款文件,且A公司迟迟未能提交取得拨款的文件。从账面上看,A公司用专项拨款购买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已经列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核算,所属期201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没有对取得的第二笔拨款作纳税调整。因此,税务机关判定:A公司两笔专项拨款存在税务风险。

诊断:专项拨款管理缺失

经税务机关调查,A公司的税务风险,源于没有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及时对两笔专项拨款作出合规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在后期的调查中,找到了关于这两项拨款的文件及相关要求,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根据规定,A企业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确认收入总计2.5亿元,并就拨款作专项管理。对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4500万元专项拨款,其对应已发生的折旧摊销1800万元,应从其应纳税所得的扣除额中作调出处理。此外,如果A公司从取得第一笔专项拨款年度起算,其拨款收入使用年限如果超过5年,未使用或缴回的余额,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据此,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存在税务风险,应及时对专项拨款作相应处理。

处方:加强拨款税收管理

企业在取得专项拨款后,首先应界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妥善管理拨款文件与管理要求。对已确认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在收到款项年度,应对计入当期损益费用支出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部分,作不予扣除的纳税调整。从企业的内部税务管控层面来看,企业应建立起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做好管理事项的梳理,清晰划分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收到专项拨款后,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资金的控制、使用与管理,从源头上堵塞税务风险产生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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