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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及展望 现金贷是否会成为下一个P2P?

2023-05-10 14:56:27

最近,公众对现金贷款有了很多意见,。只是,?,明天业界会怎样呢?

其实,信贷业务是金融业最基础业务之一,。当前的现金贷产品虽然有创新之处,但整体上看,潜在的风险、问题都大致无二。所以,,然后在此基础上,,可能会从哪些方面着手?对行业的影响又在哪里?

,相关的政策规定主要散落在《贷款通则》、《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各个文件之中,我们不妨先做个集中梳理。

放贷资质相关

放贷资质解决的是放贷行为的资格问题,最终决定了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放贷资质问题,,,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开篇言明,“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结合现金贷行业来看这一规定,很多现金贷平台都是通过旗下的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放贷,或者以助贷的模式为具有放贷资质的持牌机构提供获客、风控、贷后等一揽子服务,避开放贷资质的问题。网贷平台也是现金贷业务的重镇,但网贷平台被定位为信息中介,本身不从事放贷业务,也就不涉及放贷资质的问题,只是为借款人和放款人(投资者)提供桥梁。

问题来了,网贷平台的投资者作为放款人也不具备放贷资质,是否涉嫌违规呢?由于投资者的放贷并非一种经营行为,这个便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了。在民间借贷领域,不存在放贷资质问题,关键是贷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015年6月23日,,明确规定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外,均属于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放贷利率

关于放贷利率,《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从表述内容来看,年化利率超过36%并不违法违规,只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017年4月份出台的《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则明确要求,各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该对年利率超过36%的利率畸高的平台予以重点关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进行了限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关于放贷利率,。以现金贷中的发薪日贷款为例,期限短(40天以内)、金额小(5000元以内),门槛低(甚至无门槛),年化综合成本通常能达到100%以上。而当前主打3万以内中等额度贷款的现金贷机构,其借款人年化综合成本也多在40%以上,超过了36%的政策安全界限,。

资金来源及杠杆率

关于资金来源,《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所以具体落地时也存在一些差异化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包括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发行私募债、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杠杆也可放宽至100%。

重庆市规定“通过境外融资(含向境外股东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不计入融资杠杆”,“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等。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2016年公布的《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不过,就当前很多现金贷平台而言,不具备放贷资质,主要通过助贷的方式从持牌机构获取资金,不存在杠杆率的限制,业务规模放量很快,若没有完备的拨备管理制度,很难抵御不良风险集中爆发时的冲击,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

,是否会带来后遗症?

当前现金贷行业被广为诟病的一些问题,包括高利贷、催收问题、资金来源渠道及杠杆率等,背后的根源都是放贷资质的问题,如上所述,对于持牌机构,。相当多的现金贷平台没有放贷资质,,上述问题才会显现并愈演愈烈。

问题是,是不是发了牌照,上述问题就能根治呢?在笔者看来,也不尽然,会有改善,但也有不小的后遗症。

现金贷从业机构众多,持牌机构只是一小部分罢了。对于数以千计的非持牌平台,全部发放牌照难度很大,如果从中择其规模较大的平台发放牌照,结果必然是绝大多数平台因为没有牌照而强行终止业务。届时,即便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放贷机构数量的大幅下降必然伴随着大规模的断贷问题,断贷加紧借款人资金流紧张程度,考虑到多头借贷的行业现状,必然引发风险传染,结果很可能便是中小范围的贷款危机。

可行的措施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可参照P2P整改方式,,明确利率、催收、资金来源、杠杆率、,然后在特定期限内进行集中整改,整改结束后,不合规的再行关停。在这个过程中,不必涉及牌照的问题。

在此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政策的灵活性。与P2P理财端涉及到投资者资金安全不同,现金贷业务只要控制好资金来源,不牵扯公众资金,影响便小得多。考虑到现金贷业务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意义和借款人本身的高风险特征,在限定条件下应该包容特定业务品种的高利率定价模式,一刀切的政策必要性并不大。举例来讲,在限定金额(小金额)和期限(短期限)的前提下,特定产品的利率上限突破年化36%并不会显著增加借款人负担,只要借款用途正当,完全可以对高利率有一定的包容性。

二是充分考虑风险的传染性。现金贷风险的传播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经由现金贷平台的资金渠道向持牌机构传播,表现为当现金贷平台不足以兑付不良资产时,作为资金方的持牌机构将不得不承担实质性风险;二是经由借款人向其他现金贷平台传播,表现为当存在多头借贷行为的借款人在一个平台出现实质违约时,大概率也会在其他平台上违约,从而引发行业性不良的集中性爆发。风险的传染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现金贷风险的整治宜循序渐进,尽量避免可能在短期内激化风险的一刀切措施。

三是精准整改,避免误伤。现金贷的概念具有很广的外延,银行的个人信用贷、消费金融公司的现金分期、电商巨头的随借随还、创业平台的发薪日贷款等,都属于现金贷的范畴,但真正存在高利率、暴力催收、杠杆率缺失等问题的,主要还是发薪日贷款。所以在整改过程中,需精准界定现金贷的外延,避免误伤。建议区分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对于持牌机构,以合规检查为主;对于非持牌机构,,以合规整改为主;同时,对于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适当构筑一定的篱笆,防止风险传染。

前景展望

短期来看,。如果在借款人综合成本控制方面实施一刀切的政策,目前很多现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将难以持续,预计会退出市场,而持牌机构和大中型消费分期公司有望成为行业的主流玩家。如果能够在限定借款金额和期限的前提下,对于年化综合成本超过36%的模式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则该细分领域的一些头部玩家有望享受到行业分化的红利,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中长期行业趋势看,个人现金贷仍然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只是短期内过快的业务增速带来的很多潜在问题需要一段时间的消化。

借贷需求是永恒的,包容性借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一个问题。所以,这个行业,可能总是处于风口的顶端。从这个角度来看,现金贷款不是下一个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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