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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2023-05-10 14:56:27

时间:2018-07-17 来源:中法网法考 作者:金翰明

  金汉明: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前提进行讨论:

  一、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必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在利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变更贷款使用可能成为贷款欺诈的原因,但我们仍应区分变更用途的原因和实际使用的目的。

第一,在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定性性质。

:“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为何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方面,行为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即使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将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归责于前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一方面,在实务案例中,很多企业以及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的确是为了某项业务的经营,但由于现实情况发生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得不改变贷款用途,此时当事人仍将贷款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的,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也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构成贷款诈骗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在此基础上,讨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变贷款用途,可能是办案机关认定行为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因素,但不能当然得出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其提出对于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可根据下列情形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一)大量骗取资金,明知没有能力返还;(二)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三)挥霍或者骗取资金;(四)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为逃避返还而逃逸、转移资金或者隐瞒财产;(六)隐瞒、销毁帐户、伪造破产、破产或者破产,以逃避资金返还;(七)其他非法持有或者拒不退还的。

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相关规范并没有将变更贷款的使用认定为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的法律案件之一。

  客观来说,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又改变贷款用途,对被控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是不利的。若当事人虽然存在改变贷款用途行为,但仍用于实际的经营活动,且能证明是受客观原因所致不得不为之的行为,或者能够证明当事人是为了创造履行能力、主观上具有还款意愿,严格依据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之规定,其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相反,行为人获取资金本身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在获得贷款后,他改变了贷款的目的,将其用于个人消费甚至挥霍,这往往被视为贷款诈骗罪。

  第三,

  无罪案例一:陈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一案

资料来源:,(2017)广东省08年刑事死亡61人。

  无罪理由:上诉人陈某某与中行湛江分行签订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非法套现用于其他开支,存在欺骗行为。在贷款类犯罪中,贷款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有其他犯罪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数额贷款的行为。两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行为人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20万元,但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20万元的信用贷款时提交了真实的身份资料及自己的不动产证明资料,证实了陈某某归还欠款的能力,且案发前已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尚未偿还的小部分贷款的还贷义务,故不能认定陈某某对该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无辜个案2:张素如被控以贷款诈骗罪

  来源:,(2002)冀刑二终字第78号裁定书

无罪理由:原被告张某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并没有按照合同协议使用贷款,但原初审被告张XXX利用贷款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投资,能够积极寻找偿还贷款的途径,并发现自己对银行贷款的主观占有不足,因此原被告张某某的行为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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