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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隐藏了哪些“霸王条款”?

2023-05-10 14:56:27

与开发商相比,买家处于相对脆弱的地位。对于许多没有买房经验的人来说,购房合同的条款可能是“欺凌条款”,甚至是陷阱。如果买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损失。

那么,采购合同的哪些条款最有可能出错?哪些条款是“欺压条款”?

业内人士对采购合同中疑为“霸主条款”的解释。

第一,就共同部分而言,“权益的所有权应根据合同或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出卖人不得约定所有权。”

有关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共有人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停车位、车库、游泳池、架空地板等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收入归出卖人所有。”

有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分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场所属于业主所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道路占用的停车位或者业主共用的其他停车位归业主所有”。

第三,“本项目的公共场所、公用部分或其他公用设施、设备张贴广告、告示、招贴、安装招牌和其他固定设施以及广告权益,均由卖方拥有。”

有关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共有人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四,“买受人在本房地产中从事的经营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等),应当报经出卖人和(或)园林物业服务企业审批”。

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其不动产或动产”。

买受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逐项研究,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并牢固地“不”过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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