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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系列(十二)】| 何志军:虚构企业骗取贷款 为避追责潜逃海外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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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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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系列】是公众号收集与整理近二十年来知名的金融经济刑事犯罪案例,对所涉行业领域、经营范围、罪名构成等进行法律分析,进一步揭示企业及企业主涉刑对企业、企业主及其家庭造成的冲击,警示企业主群体重视、预防企业经营与自身的刑事风险,以保证创造财富的安全、传承财富的安全。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面对日益扩大的资金缺口,人们采取各种手段来实现资金渠道的拓宽。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人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诈骗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信贷资金的大量流失,,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何志军:虚构企业骗取贷款 为避追责潜逃海外


        作者:蒋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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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何志军,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何志军因非法“走账”被警方抓获。2011年3月28日,何志军涉嫌抽逃出资、贷款诈骗、。因其数额巨大,此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

案例简介

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多家关联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为营造资金雄厚的假象以骗取贷款,以及用于“走账”等非法目的,何志军调集骗取的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和增资的注册资本金,先后注册和变更注册登记成立多家注册资本金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空壳企业”。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后,何志军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抽回,然后采取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供销合同等手段,用上述“之俊系”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间,何志军指使他人将未出资、未参与经营决策的员工、亲友等人登记为“挂名”股东,在杭州成立了多家实际上由其个人控制的公司,注册资金和增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其中有注册资本金3.5亿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都在10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

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程序后,何志军将上述公司的资本金抽回,基本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何志军还利用上述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银行巨额经济损失。

从1995年开始,何志军控制公司通过编造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以“以贷还贷”来维持运转,至2003年度贷款余额达25亿余元。

2004年至2006年底,何志军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继续指使他人,以“空壳”的之俊公司、凯利达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向杭州多家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篡改过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伪造的购销合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贷款申请资料,并以上述“空壳公司”进行关联担保,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扣除归还及通过民事诉讼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

为转移赃款和逃避法律追究,何志军购买了多个假的出入境证件,并于2006年7月偷越国境,潜逃境外。2011年1月,他在吉隆坡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

贷款诈骗罪,,,;犯抽逃出资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策略提示

       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是解决企业资金困难的重要保障。然而银行对于借款人的审核条件极其严格,导致很多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为获取贷款铤而走险,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甚至有些企业家先以个人名义借款,再将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如何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过程中避免触碰贷款诈骗红线呢?

       一、申请贷款时

       1.在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尽量不要举借巨额贷款。

       2.贷款时不要向银行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不要提供虚假经济合同及虚假证明文件,更不能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3.企业家要尽量避免以自己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实质却用于企业经营等事项。

       二、发放贷款后

       1.在实际使用信贷资金时,要严格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2.当然在实际使用信贷资金时更不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要将企业经营性的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非营利事项。

       3.贷款到期后要及时归还贷款。

       4.如果在贷款过程中,提供相应抵押财产的,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保证抵押的效力。且在抵押期间,不要擅自处分贷款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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