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东北地震的信息刷爆了朋友圈,所幸,这次地震的震中——吉林省松原市没有造成伤亡。但是,有朋友却因此产生了疑问:“如果因为意外,比如:地震,造成贷款所购房屋损毁,那还要继续还房贷吗?”
对于这个问题,律师表示: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案例】
小王是一位白领,省吃俭用十几年,贷款购得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子。不料想,突如其来的一场地震,房子损毁严重。望着自己辛苦奋斗来的房子,却无法居住,他暗自神伤,此时,一个念头在小王的脑海里闪现:既然房子没了,那每个月的银行贷款肯定也不用还了。
像小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华夏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根据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则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中国银监会发出了《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的情况,若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各位,小富君想考考你:你认为小王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呢?
……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购房人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才把剩余的尾款支付给开发商的,这个时候和银行产生了借贷关系,而房屋只是作为保证的抵押物,所以,即使房屋倒塌了也要按时向银行还清房贷。
如果设身处地的为购房者考虑,这个说法让人有点难过。但是,人们常说“法理不外乎人情”,当天灾来袭,还有国家和政府……
以上资料援引自东方天气网、凤凰财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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