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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分明 强力清收 || 孟州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奖惩试行办法》

2023-05-10 14:56:27


核心提示


加快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步伐,鼓励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惩罚不讲诚信、恶意逃债的行为;


债务人在政府投融资平台有未到期债务,或债务虽然到期或逾期但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选择6种方式偿还债务;


鼓励债务人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按规定时间段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


对有还款能力拒不还款的“赖帐户”、“钉子户”和“难缠户”,采取资产保全、查封账户、冻结股权、封存资产、依法拍卖等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对于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采取立案侦查、刑拘批捕、依法公诉、刑事处罚等措施从严从快查处,强力清收,最大限度挽回损失,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奖惩试行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步伐,鼓励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惩罚不讲诚信、恶意逃债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孟办发[2018]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人是指在政府投融资平台有债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第三条 债务人在政府投融资平台有未到期债务,或债务虽然到期或逾期但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选择以下方式偿还债务:

(一)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债务;

(二)主动提出提前偿还债务;

(三)一次性全额偿还债务;

(四)分期分批偿还债务;

(五)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

(六)以合法拥有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权抵偿债务。


第四条 债务人在2018年5月31日前以货币资金方式全额偿还所欠债务的,按利率差额(合同约定利率减贷款基准利率所得余额,下同)80%的标准减免利息。


第五条 债务人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分期偿还所欠债务的,按下列政策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的款项,按利率差额60%的标准减免利息;

(二)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支付的款项,按利率差额40%的标准减免利息。

(三)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支付的款项,按利率差额20%的标准减免利息。

(四)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支付的款项,不享受利息减免政策。

鼓励债务人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按规定时间段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


第六条 债务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不再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第七条 债务人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债务,选择分期偿还的,须向债权人提出申请,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债务必须用货币资金,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首期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款项的40%,并须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到位;

(二)第二期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款项的20%,并须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到位;

(三)第三期还款不得低于全部款项的20%,并须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到位;

(四)最后一期还款期限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

鼓励债务人选择较短期限还款。


第八条 债务人确无能力通过货币资金形式偿还债务,愿意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的,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共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由人民法院按有关程序进行拍卖处置。拍卖变现收入用于抵偿所欠债务,变现收入大于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退还债务人;变现收入小于债务数额的,不足部分继续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债务人以物抵债的资产暂不适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应当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就资产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债务人能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能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将以物抵债的资产变更登记至债权人或者其指定主体名下的,免除罚金和违约金。


第九条 债务人请求以合法拥有政府投融资平台(包括投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付债务人的工程款抵偿其所欠债务的,须直接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债权数额小于债务数额的,不足部分须用货币资金补足。

以债权抵偿债务的,不享受利息减免政策。


第十条 债务人在政府投融资平台有未到期债务,目前企业正常经营,或者虽未正常经营但有偿还能力的,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债务人主动提出提前偿还资金,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一条 债务人在投融资平台的债务已经到期或逾期,目前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减免优惠。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相互配合,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确保债权尽快足额清收到位。但债务人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清收工作,并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性偿还债务的,须结清全部本金、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判决书约定的利率、罚息与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按60%的标准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 债务人发生任何一次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款项的,优惠政策一律取消,按合同约定或判决书约定利率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安排专职人员全程关注相关债务人的动态,有效防范恶意赖账行为。对有还款能力拒不还款的“赖帐户”、“钉子户”和“难缠户”,采取资产保全、查封账户、冻结股权、封存资产、依法拍卖等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对于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采取立案侦查、刑拘批捕、依法公诉、刑事处罚等措施从严从快查处,强力清收,最大限度挽回损失,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债务人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请求享受有关政策优惠的,应当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经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后给予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孟州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债权清收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耿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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