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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提秘中投证券因违规而被出具警示函

2023-05-10 14:56:27

案例简介2015618日收市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客户仪景策融资融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比例,向其发送短信并电话通知其补交担保物,但通知金额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出具警示函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深圳证监局发文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处罚结果与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中投证券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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