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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P2P 这些证据要随手保存 有备无患

2023-05-10 14:56:27

互联网已经改变了世界,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的金融业,以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进入了发展的春天。自2015年以来,新成立的P2P平台大大提高了其资金实力。除了大型风投公司的巨额资本投资外,上市公司也开始涉足P2P。目前,已有60多家上市公司通过自营、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了P2P贷款,投资金额从数百万元到数亿元不等。在交易方面,根据网上贷款公司的统计,截至2015年5月,P2P在线贷款行业再次创下纪录。本月,我国P2P网络贷款行业总营业额达到609.62亿元,比4月份增长10.55%,P2P网络贷款行业累计营业额超过6000亿元。与此同时,截至5月份,P2P网络贷款余额已达1932.14亿元,比去年4月增长9.93%,是去年同期的4.5倍。

由于贷款余额继续创记录,借款人的到期日率继续上升,甚至还会出现欺诈性借款人和其他“老赖”。投资者应该如何收回投资者借来的自有资金?简单的方法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用简单的方式解决简单的问题。如果遇到“老赖”,可能很难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协商收回贷款资金。投资者在提高投资风险意识的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每一项投资中,投资者的数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多达数百人,每个投资者的贷款数额各不相同。如果单个投资者不仅成本高,没有得到所有借款人的授权,而且也不能代表诉讼。P2P平台作为一种中介,负责贷款前审批借款人、拥有用户信息、所有电子合同、CFCA电子签名、借款人电话记录等数据,在帮助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具有固有的优势。那么,当借款人违约时,平台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吗?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材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当事人才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网上贷款平台只是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目前,处理“老来”的诉讼方式有很多种,笔者认为效率最高,最方便的是债权的转让,即贷款人将债权转移到平台上。从而解决了平台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解决了贷款人不方便起诉的问题。这是“鱼和熊的手”。

  拥有了诉讼主体资格,能不能打赢官司,要用证据说话。目前P2P平台大多使用电子合同,虽有别于传统的手签合同,但自从自2005年4月1日起《电子签名法》施行以来,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拥有相同法律效力。一笔信用贷款,从达成借贷意向到实际放款,整个过程经手的合同数量之多会让投资人眼花缭乱。这些合同与出借人,借款人,平台的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作为资金出借方和可能的原告(平台),更是要认真对待相关借款合同以及相关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合同纠纷不属于例外规定,因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当借款人逾期违约时,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民事诉讼法”,:

一、贷款协议证明,被告借款人与贷款人形成贷款关系、逾期偿还罚息的计算方法、债权转让条件等;

  2、放款记录,证明原告通过指定账户向被告借款人划付人民币(由于借款人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要向居间服务商支付居间服务费,故原告平台已扣收居间服务费);

3.短信和电话收集记录证明原告以多种方式催告被告,多次偿还被告;

  4、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证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人;

5.支付服务协议和授权书,证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执行相关付款事项;

  6、债权转让通知,证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给借款人;

  7、居间方后台记录,证明被告借款人未偿付的剩余本金数额及还款情况;

  8、《其他合同》(如有),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就是笔者对网贷借款纠纷举证材料的分析,一般的信用贷纠纷涉及的证据不会超出上述范围,但信用贷也可能存在特别情况,如线下第三方签署保证函等,故以上证据仅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贷,对于其他贷款项目来说,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准备证据材料,相关投资人和平台可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让“老赖”不敢赖皮,让投资人出借资金安全有保障。

参考:

一、,第116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户、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形成或储存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

  2、,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并通知债务人。这意味着原债权人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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