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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期望降息背后 凸显P2P发展的核心矛盾

2023-05-10 14:56:27

两天前,一位朋友问我:“为什么很多投资者都在喊着要一个降息的平台?”“我认为这损害了他自己的利益,”他纳闷道。我敷衍了事地说:“投资者是要降低平台运行的风险,这样他们的钱才是安全的。”后来,我想了很长一段时间,觉得还是有一些理由出来说话的。虽然投资者希望平台降息是一件小事,但这件小事触及了P2P平台的核心结构性矛盾,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虽然P2P公司不是银行,不需要承担兑付责任,也无法成为债权人,但现阶段我国的P2P公司并非是单纯的信息中介。P2P平台或多或少地都在向投资人传递“我们会兜底”的信息,投资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也常常忽略标的怎么样,更多地着眼于平台怎么样,包括各种榜单,其评级依据列表中也缺乏平台标的的相关内容。所以我们看到一旦某平台出现兑付困难,成功的解决方案通常是平台回购投资人手中的债权,平台充当投资人的债务人,甚少听闻投资人围堵真实债务人的情况。

因此,P2P平台作为借款人的隐性担保人,借款人无法支付,平台成为债务服务义务的主体,换句话说,投资者有一个隐含的债权人对平台的权利。

  从这个层面上理解,自然会得出对P2P公司资产享有权益的两种人,一种是股权人,也就是股东,另一种是债权人,也就是投资人。这两种人在对公司资产的权益的收割上是存在先后关系的,债权优先于股权,什么意思呢?就拿四达来说吧,其清盘之时优先解决投资人债权的问题,如果债权都解决了,剩下的资产才是股东们的股权所得,但实际上即便四达的资产耗尽也无法兑付投资人的全部债权,股东们的股权没有任何价值,我们看下面的图。

  上半部分表示股权人的收益,下半部分表示债权人收益,如果P2P公司所控制资产的价值低于隐性债务,则股权人的收益为零,如果P2P公司所控制资产的价值高于隐性债务,股权人的债务可以被足额清偿,高于债务部分的公司价值债权人无法染指,全部归股权人分享。体现为,当公司价值高于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收益曲线将停滞不前,不会随着公司资产价值的上升而上升,相反,当公司价值低于公司债务时,股东的收益为零。

在平台的股东和投资者之间找到利益冲突是很容易的。股东们总是有促进公司价值的冲动,如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业务项目等。只有这样才能增加收益,但这些扩张行为总是伴随着风险;相反,投资者希望公司尽可能的安全和安全,对所有可能提高公司价值的行动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因为他们不从公司的扩张中受益,但必须承担公司在公司扩张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最安全的是只要保证其索赔的安全,公司就最好不要冒险采取任何行动。

  这就是P2P公司根本的结构性矛盾,投资人要安全,股东要价值,所以双方对公司的扩张行动有不同的看法。还是四达的例子,四达出了公告以后,风传团某网和微某网愿意做接盘侠,这两家平台的投资人立马不高兴了,部分投资人表示强烈反对,根本原因还在于股东和投资人的利益冲突。

  当然,不能否认股东与投资人的共同利益还是起主要作用,投资人在公司的成长中获得持续而稳定的利息收入,而且会获得更多投资项目,两者的矛盾与冲突只有在平台发展的步子迈得比较大的时候才会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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