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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借19万竟要还80万,温州已有十几人中招无抵押贷款骗局

2023-05-10 14:56:27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无抵押贷款”成为诈骗的重灾区。这种诈骗手段有较高的相似性:先以“无抵押信用贷款”为诱饵,吸引急需周转资金的人去借钱,然后签署单方面的借款合同,如满足不了投资公司的要求之后,就采取各种手段威胁借钱人。而如果同意对方的要求,则还款金额会数倍于借款金额。温州已经有市民认为自己掉入这样的圈套里。



1


小周自述:

19万元半年不到“滚”成了80万元


我从大学毕业后待业。今年5月份,我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则“贷款信息”:不用抵押,不用担保,当天放款。对方称,只要我是“本地人”,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信用贷款。


我去了之后,提出借款15万元,对方当场转账了8万元,另外拿来了7万元的现金摆在我面前,让我写下一张15万元的欠条。收走欠条后,对方告诉我,要在借款的额度里先扣除保证金等费用6.2万元,这样我实际拿到的钱是8.8万元。


一个月之后,这笔“贷款”到期,我由于凑不齐本金加利息,就拿不回所谓的“保证金”,在他们建议下,我重新办理了一笔贷款,这次写下的欠条是3.5万元,我实际上拿到的现金是2万元……9月份贷款又到期了,在他们的“授意下”,我又向投资公司借入10万元,他们实际上给我的钱是8.3万元。


这样一圈下来,我一共从对方那里拿到手的钱是19.1万元。今年10月份之前,我已经陆续还给对方20万元。但由于三张欠条上的金额写的是一共28.5万元,对方认定我还需要偿还本息约10万元。


今年10月初,对方强制扣押了我家里的两辆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车子,重新要我写下一张50万元的现金借条,摆出50万现金,并要求拍照做证据。在被迫写下借条之后,对方收回了现金,并对车辆写了质押合同,作为借款抵押。


在这之后,我经常收到对方的威胁恐吓电话,要求及时归还60万元。


这一切,都是他们的圈套,我只好报了案。



2


老刘自述:

借了140多万元现在300万元的财产被“转移”


我在本市建设一项目因急需一笔资金,今年3月在电梯广告上看“投资公司”广告,就打算找他们借钱。


对方评估后说可以给我发放240多万元的贷款,但我抵押的房产、汽车等必须与他们签订“买卖协议”并过户,等我还款后,则房产、汽车等买卖合同作废。急用钱的我只好答应。


对方先往我的账户上打入245万元,后来又在银行里跟我说,有人愿意以更高的利息向他们借钱65万元,所以要从我这里先拿回去65万元现金。于是,他们当天就提走了65万元现金,我要求他们给我开具收条,他们说,按照行规,等我把剩余欠款还清了,会把之前的欠条一起还给我。


5月份开始,对方不断上门催我还款,迫于无奈,我分三次还了他们37多万元。


这样一算,我实际上向他们借到的钱只有140多万元。但是,后来我才知道,我过户到他们名下的房产、汽车,已经被他们变卖了,买卖所得为270万元。而且,还有一辆价值30万元以上的汽车扣押在他们那里。


我现在回想,他们每次从我这里拿钱,都不同意转账,而是要求以现金支付,均以“这是行规”来回答我,说明他们每一步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我最后选择了报警。


随处可见的“信用贷款”小广告,背后或许不仅仅是贷款那么简单。


3


对新型诈骗手段要多个心眼


就这几个案件,。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类似的案子在全国发生过多起,。在省内,也有接到类似的报案。同时,记者从市区一派出所了解到,今年以来,该派出所接到群众关于利用信用贷款诈骗的案件超过10起


,对于基层的派出所来说,对这种现象的认识还不深,往往因为“定性难”而无法立案,。


该负责人认为,这应该属于新型的设计非常周密的诈骗手段,正呈蔓延的姿势。由于各个环节设计比较周密,当市民发现中了圈套之后,却发现手头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几乎没有。


该负责人说,当自己意识到自己遇到了诈骗时,保留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很重要。同时他也呼吁,,积极打击这种新型的诈骗手段,保护百姓的财产安全。


4


律师看法:

这种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那么,如果小周与老刘的叙述属实,这些投资公司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就此,记者采访了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律师认为,从这些受害人的描述来看,投资公司的这种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李轶成律师认为,“投资公司”与借款人之间表面上看既存在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投资公司”的部分行为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一、“投资公司”将借款出借给借款人,双方之间即成立民事借贷法律关系。


二、“投资公司”以现金方式收回借款人部分款项,以“行规”名义不出具收据,在之后又拒不承认收回借款人现金款项事实,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偿还的该部分现金的目的。因此,“投资公司”虚构“行规”,设计圈套,收取借款人现金款项不出具收据的行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该部分现金的目的明显,故这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266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


三、“投资公司”哄骗借款人写下“借条”,对现金拍照后又收回,这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274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上述这些描述来看,是投资公司设下圈套,收回借款不转账,只收现金,不出具收条,隐瞒了收款事实,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数额巨大,。


5


外地打击:

上海警方捣毁以“放贷为幌子”的诈骗团伙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案子在上海等地出现过。日前,,上海警方近日捣毁三个打着“小额贷款公司”幌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初步查实涉案资金达到1000余万元。


警方侦查发现,2014年以来,以张某、黄某和朱某为首的三个犯罪团伙,对外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向其借款。其间,犯罪团伙诱骗被害人订立借贷标的分别为真实金额和虚高金额的两份“阴阳”借款协议。


据悉,三个犯罪团伙互相勾结,在明知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金额贷款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转卖”给其他团伙,迫使被害人借新还旧,进一步拉高被害人的债务,以“滚雪球式”的“平账”方式,非法获取更多财物实际上,更早一些时间,。据《检察日报》的报道,今年上半年,,。而该案的案情,与小周、老刘遇到的情况,以及与上海警方上个月打击的上述案子均高度类似。


,上海警方及检方在全国率先侦办此类案件,为今后打击类似违法犯罪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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