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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 | 关于VIE结构搭建的初步解析

2023-05-10 14:56:27

近期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拟搭建红筹结构并寻求境外上市,投资方或原始团队通过VIE结构在境外拟上市公司实现持股。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阿里等。那么VIE架构该如何搭建呢?


 VIE的搭建流程

1、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或多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2、该公司与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3、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4、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OFE)

5、该WOF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证监会的法规。


 境外上市主体控制境内目标公司两步走

第一步通过WOFE与目标公司签订控制协议,实现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控制;第二步签署利益输送协议。达到利益由境内目标公司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具体操作如下:


1、购买选择权协议。通过WOFE与中国公司及其股东订立的购买选择权协议,中国公司的股东(往往是中国公司的创始人)向WOFE授予购买全部或部分中国公司股权的期权。在实践中会明确规定WOFE的行权条件和行权流程,尤其是对股东处分其股权的行为以及中国公司处分其资产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具体表述通常为“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承诺:

1)其是中国公司合法登记的股东,且已经对其认缴的资金完成全额出资;

2)除《股权质押协议》外,股东未对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做任何抵押或质押,也未以任何形式对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允许任何担保物权或借款;

3)股东未曾并且也不会将其在中国公司的任何股权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2、股权质押协议。通过WOFE与境内目标公司股东达成的股权质押协议,中国公司股东向WOFE出质其股权,作为履行其他VIE结构协议的保证。股权质押协议通常包括出质人授权WOFE处分质押股权的条款。


3、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通过WOFE与境内目标公司股东达成的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境内公司股东向WOFE的指定人转让其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查账权、知情权、签字权以及选举权,或者由WOFE委派的人员独家代理行使股东在中国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权。


4、贷款协议。通过WOFE与中国公司各股东(通常为公司创始人)订立的贷款协议,WOFE给予股东贷款,以用于中国公司的资本化。这部分贷款资金通常是贷到境内目标公司股东名下,由其境内股东向目标公司注资形式进入内资企业。并由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同WOFE签署上述有关协议,从而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目标公司的间接控制。


在控制了目标公司的情况下,境外上市主体通常会通过其控制的WOFE与境内目标公司签署一系列利益输送协议,具体如下:


1、独家服务协议。通过WOFE与境内目标公司订立的独家服务协议,WOFE向中国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其服务费用通常等于境内目标公司所有净利润,目的是为了将中国公司的经营利润转移至WOFE。具体服务范围因行业而异,但通常包括咨询或战略服务以及技术服务。


2、资产许可协议。通过WOFE与境内目标公司达成的资产许可协议,WOFE向中国公司许可特定资产(通常包括知识产权),并收取使用费。协议通常会允许WOFE有权随时终止许可。通过以上约定,外商独资企业向中国公司提供服务,从中获取利润,并最终流向境外控股公司。但其中不涉及到对中国公司的股权、资产问题,因此并不适用国内有关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框架中的现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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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及实操内容整理编辑-茅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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