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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榆 实习记者:葛明宁
10月7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对于9月30日“光大乌龙指”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晓捷等8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涉及“816 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其中,六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光大证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29.6124万元,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光大乌龙指”发生于2013年8月16日,当日11时05分,由于电脑程序错误,光大证券自营部门以72.7亿元买盘涌进A股市场,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在内的近五六十只权重股瞬间涨停。通过午间的决策会议,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做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卖出180ETF及50ETF等回补交易。
9月30日一审宣判,法庭表示:支持在当日下午开盘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对外发布公告期间,投资者购买与光大对冲行为相关的股指期货合约、ETF基金及其对应个股而产生的损失相关的赔偿;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根据法庭宣判,相关赔偿仅限于投资人于上述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所有反向交易,不支持与光大当日上午错单交易同时发生的投资行为相关的赔偿请求。赔偿额度的计算方法为,将投资人买入相关股指期货合约、证券衍生品及特定证券的价格减去“基准价格”形成的差额,乘以交易的具体数量,以此作为投资人的损失额。相关股指期货的基准价格为“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三个交易日(含8月16日)的价格;ETF基金及其对应个股的基准价格为时间发生后十个交易日(不含8月16日)的价格。
对于原被告双方此前存在争议的“内幕交易”申辩,上海市二中院表示,根据证监会当年11月1日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当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当时也未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另外,上海市二中院特别指出,对冲交易负责人杨剑波不服处罚起诉证监会已经败诉、证监会亦对当日中午否认“乌龙指”传闻的董秘梅键作出处罚决定等等,都可以说明光大证券当日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而外界所关注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上海市二中院表示,光大证券公司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光大证券没有在错单交易后“立即”发布公告,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市场价格的真实性”。因此,光大证券需为没有及时发布信息负民事赔偿责任。
另有52起类似案件仍在等待上海市二中院给出判决结果。此外,今年7月,曾有投资者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光大证券的同时,将上交所及中金所一并告上法庭,直指后者未尽到监督义务,一中院尚未对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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