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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值查询630001分享私募基金违规操作的经典案例

2023-05-10 14:56:27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今天起我们将介绍一些私募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谨防非法投资!


案例: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者200人上限


1、法律规定


“200人上限”规则,,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4)2016年5月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者人数问题的最新自律管理要求,该新版《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积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穿透核查


上述“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要求,即在特定情形下,不再将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视为一个单一主体,而将其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主体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基金子公司A先后设立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等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有107名和121名投资者,先后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权。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投资者228人。


按每个投资者认购100万元计算,200名投资者合计2亿元,这对于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而言远远不够。因此,实践中存在单个管理人发行多个结构相同或相似、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私募产品的情形,从而扩大募集资金规模。但根据新版《细则》规定,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将被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超出200人上限,构成违规。


【案例二】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后设立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等四个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分别有152名、112名、97名、135名投资者;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各有80%的资金投向完全相同的证券组合,其余20%不同;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B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投资者232人。


该案例中,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只是部分投资组合相同,投资标的仍存在一定差异,不应合并计算。但是,如果故意以绝大多数(如99%)资金投向相同组合,仅极少量(如1%)资金购买不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以此规避“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标准,是否会被基金业协会以“实质重于形式”为由认定为违规,有待进一步探讨。


对于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情形,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而且,按照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底的保代培训上提出的要求,锁价发行(即三年期定增)中的投资者若涉及资产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名。此外,结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发行对象的解释以及实践中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其管理的多个私募基金参与认购,可将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案例启示: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一规定,即是否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应以投资标的是否完全相同作为首要标准,并兼顾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研判。


案例: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案例


1、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案情简介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XXX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3、案例分析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案例启示】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符合《私募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2)要摸清底细。了解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工商注册情况,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


(4)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资金池业务分类特征及处罚案例


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2、资金池的类型和特征


,资金池业务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4)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基金业协会拟对《八条底线细则》修改的讨论意见,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3、违规案例


2014年8月13日,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3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3号”)设立第2期,资金规模4亿元,用于受让YL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YL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6个月,由YL集团按照年化12.5%的回购溢价率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8月19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以投资顾问费名义划付的款项800万元。9月3日,稳健收益3号向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划付款项800万元。


2014年9月23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第1期投资本金3060万元,同日,稳健收益3号清退了第1期资金3103万余元,并将43640.19元结转至第2期。稳健收益3号第1期与第2期没有任何关联。2015年2月2日,中信信诚决定将稳健收益3号第2期所持有的YL集团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投资期限延长1年,提高延长期内回购溢价率至15%。


【案例启示】资金池业务违背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极易形成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滑向庞氏骗局,金融风险潜藏期长,一旦爆发,就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严禁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资金池业务,今后将继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违规资金池业务进行甄别,对涉及机构从严处理,对资金池业务进行全面清理。


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简介:

修身治业    明德弘法


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以“金融、法律”服务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融所秉承“专业高效、诚实守信、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坚持“勤勉尽责、务实创新、团结合作”的执业理念。



律融所由专项金融律师发起,由各证券金融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知名院校讲师、顾问加盟,致力于打造法律服务领域的优秀顶尖现代化团队。


律所定位

法律界的金融家,金融界的法律家




主要业务领域
1
股权激励、股权基金、众筹私募、公司并购、公司发债、公司挂牌、上市以及证券发行、财富管理等金融、资本市场法律事务;
2
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合同审查、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及仲裁等相关法律业务。



律融所在市场经济环境大背景下,积极探索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创造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并进一步建立了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信息咨询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客户服务平台,并通过这一平台,为客户提供法律+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金融服务+互联网等全方位服务。




走出去,请进来


律融所在不断积累律师理论及实务经验的同时,成功进行了金融等领域的跨界。一方面定期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所进行业务研讨、交流;另一方面定期选派律师参加专业性的研修班进行学习、培训,秉承着“走出去,请进来”的思想,不断提高律师的各种服务技能,从而为律融所承办大宗案件及项目运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办公环境


律融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责任心,律融所有信心、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务实的法律及增值服务。


主要业绩
1
石交所挂牌上市业务


自2013年10月29日,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开市至今,已成功挂牌企业百余家,而律融所律师团队已经成功服务其中多家企业挂牌、上市,较为典型的有:


河北绿野阳光家居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60016)
河北保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60019)
河北三行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60032)
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30001)
河北瀛都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60047)等



2014年,该律师团队及其同事为原所争创了律师服务业第一的佳绩,得到了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的充分肯定,且部分主办律师被特聘为专家顾问。


2
新三板挂牌上市业务

律融所律师团队执业成员具有律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法律、证券资质,且新三板扩容前即已进行了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技能的学习、研究,属河北领先。


该律师团队作为河北海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2963)挂牌新三板的专项顾问,已于2015年7月8日辅导海鹰环境成功挂牌新三板。截止目前,在服务河北省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河北律师中位居前列。


现律融所律师团队签约新三板项目有:河北XX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项目、河北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项目、河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方面

律融所律师团队执业成员具有律师资格证+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法律、证券资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私募基金产品设立、募集、备案、投资管理、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合规、风控法律服务。


截止2016年8月1日,在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河北律师所中位居第一(有官方网站统计公布数据),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且与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达成常年法律服务工作。


4
不良资产处置方面

律融所律师团队服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企业方面的主要业绩: 


受托代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多起不良资产处置纠纷案。


律融所律师团队已经成功办理河北省某银行数十起个贷纠纷案。


参与办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对唐山地区 79户企业打包处置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办理河北省某医药公司改制、重组、收购以及新公司注册、运营,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联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不良资产处置基金,一期规模一亿元。


5
婚姻财富管理方面

律融律师事务所团队服务婚姻与公司、企业、个人财富管理等领域;

受托太平洋保险藁城支公司等保险公司财富管理、寿险规划方面的讲座。

律融所愿充分发挥律所优势,力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法律服务及增值服务,助力企业腾飞!为河北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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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11—6650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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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私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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