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资产评估 >章成圣:用“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堵住业主大会会议漏洞

章成圣:用“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堵住业主大会会议漏洞

2023-05-10 14:56:27


(声明:本篇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发表目的是欲与微友们进一步探讨,与作者本人工作中所持观点和态度并无关联,工作中依据基层法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处理相关事务。)


正文:


“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就是在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时,每个业主既可以直接投票表决,同时其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代表也投票表决,如果业主直接投了票,其意见则以本人直投意见为准,如果业主本人未直接投票,其意见则随同该业主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代表意见。其中”直代同投“的意思就是小区业主可以直接投票的同时业主代表也投票。“直优先”就是业主直投与业主代表代投,以业主直投优先有效,即:如果业主本人直接投了,就以业主直投为准,如果业主本人没有直投就随同业主代表意见。

 

为什么这种“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比单纯的业主直接表决法和单纯的业主代表代为业主表决法有优势或者能堵住这两种单纯表决法的业主大会会议的漏洞呢?

 

我们先来看看采用业主代表代为业主表决法的业主大会会议。


实际业主大会是不同于的,讨论的是建立在公权力基础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治理,而业主大会讨论的是建立在房屋私权力基础上的共有部分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治理。因为后者直接涉及的是各自的私人共同利益,所以比前者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要敏感的多,只要业主代表代表业主的真实度和严格度上稍有瑕疵(比如选业主代表时流程不够严格合理或不够透明等)或者业主代表与其代表的业主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甚至,当业主知晓的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时,业主连什么时候开过业主大会、决定过什么事务都不知道,从而引起业主与业委会及业主代表间的不信任或者冲突。这种业主代表代为业主表决的表决方式比较容易产生小区物权矛盾。但是业主代表代为业主表决的业主大会也有其优点(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大、业主人数较多的小区),就是业主代表相对业主来说人数较少,采用业主代表代为业主表决法召开业主大会简单,决定事务方便。

 

我们再来看看采用单纯的业主直接表决法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

 

单纯的业主直接表决法召开业主大会是目前的主流方式,方式虽然看起来比较科学,但是过于理想,不太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由于业主的参与度低,业主的直接表决率低,就出现诸多困难或漏洞,导致按照这种方式治理的小区的自治,成功的少,失败的多。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机构在一些基层法规中制定一些明显漏洞的条款,如上海市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管物【2015】177号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中就明确写道: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约定方式处理:(一)视为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二)视为不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等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第十三条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的确定)中也明确写道: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上述这些条款都是不符合实际和有悖于法理的。明明没有同意(或不同意或同意已表决的多数人意见)怎么能视作同意(或不同意或同意已表决的多数人意见)呢?明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建立在每个业主的基础表决权的基础上通过表决才能产生的,怎么可能把基础表决权产生的东西又反过来对产生它的业主的基础表决权进行否定或重新定义呢?明明只是送达,业主根本就没有参与表决,业主怎么就与会了呢?连塞信箱、赛门缝都可叫已送达,每一次当然就都可以轻易做到100%已送达,难道每次业主都真与会了吗?甚至有时候在业主参与率很低、投票率很低的时候,总共才收回几张表决票,也可叫100%已与会?这是天大的漏洞!业主大会合法通过的两道门槛(与会业主必须过半才有效和必须超过1/2 或2/3业主同意才通过)都被撤除,也就是只要召开业主大会,就必定能够“同意通过”,并且是实际表决人数越少越容易通过,因为实际投票人里还可能有反对意见的,但未反馈却是全部“同意”。这样的话,开业主大会还有什么意义呢?不就是业委会说了算吗?不就是谁拿着公章,谁就是操控手了吗?这样做的后果十分严重!召开业主大会是最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失去了业主大会的监督,什么后果都有可能(只是可能性)发生:如业委会或业委会主任与利益相关方串通私吞维修资金,私自操纵关系物业入场等等。等业主意识到时,通过严酷的斗争推翻原业主委员会,但只要这种表决规则不变,新的一派上去后不久,就又有可能(仅是可能)变成相同的做法,发生相同的后果,循环往复……。实际都是这些漏洞惹的祸!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漏洞呢?我相信也可能也是出于无奈,因常常开业主大会时业主的实际的参与率、表决率又很低,又要有利于业委会开展工作,所以就出台了这些带有天大漏洞的范本。

 

用“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召开业主大会可以堵住这些漏洞吗?应该可以。

 

“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吸收了单纯的业主直接表决法和单纯的业主代表代为业主表决法各自的优点,并屏弃掉了各自的缺点或漏洞。一方面,在单纯的业主直接表决法的基础上把那部分未反馈的业主的意见以业主所在业主小组全部业主选出的业主代表的意见来代替,仍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不是强行定义为“同意”或“不同意”或“同意已表决多数人意见”,另一方面,在单纯的业主代表代为业主表决的基础上,如果当业主更加关心业主大会,更加重视自己个人的业主权力时,就又有直接投票表决的机会,避免了当本人与业主代表意见不一致时,其意见被业主代表所代表。同时,也不存在与会率的问题,因为如果业主自己未反馈,即未与会时,业主代表代为业主投票表决与会了。所以同时堵住了前面提出的3大漏洞,即“被代表了”、“被同意或被不同意或被同意已表决多数人意见了”及“被与会了”。

 

要保障业主在业主大会中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除了采用“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堵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漏洞外,还应该重视以下三点:


1、  鼓励业主直接投票。


2、重视业主代表的产生的真实性,提高业主代表的代表性。


业主代表要由业主小组的全体业主实际表决过半同意通过而产生,也不要采用“送达即与会及未反馈视为……”的漏洞规则产生。因为业主小组的业主相对数量少,这一点比较容易做到。另外,只要业主小组有20%业主发起,可以随时申请并在业委会的主持下改选新的业主代表,保证业主代表的代表性的相对实时性。


3、  提高表决票的真实送达率,保障业主的表决权。


表决票的送达要根据业主选择的方式,以保证业主的表决票的按时收到率。如果只是保证法定意义上的送达率而不是实际送达率,就不能保证业主真正的表决票收到率。但只有真正收到了,才可能投票,业主本人的直接表决率才能提高。比如业主人在外地,如果投到业主的本小区的邮箱,业主就不能收到。这就需要鼓励业主登记多种通讯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业主通讯方式,且最好在发放表决票前与业主联系上,争取一下业主希望的表决票送达方式后再依据业主的选择的方式送达。

 

开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既可以真实而又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保障业主的表决权,同时也是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最最有效的方式,我坚信“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真的能够帮上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