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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区别

2023-05-10 14:56:27

保理业务是指银行或者保理公司为贸易中以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者保理公司,银行或者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项新型金融服务产品,保理业务改变了银行传统的信贷投放方式,增加了资金投放渠道,对银行或者保理公司拓展企业客户、增加利润来源、改善信贷资产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无争议的、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申请授信,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一年,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虽然两者都将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但两者的性质区别甚大。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区别在于保理业务可由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开展,而应收账款质押则只由银行开展。

其次,从服务上看,保理指的是供应商向保理商(包括银行)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账款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也就是说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业务的必要构成条件,如果某销售商只是向保理商申请销售分户账管理或账款催收,那也构成保理业务。而应收账款质押是指银行以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金融服务。

再者,从生效要件上看,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保理进行明文规定,保理的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可以成立。目前我国的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转让有两种操作模式,一是要求债务人在保理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签章,表示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确认;另外一种是公证送达,即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确认,通过公证机关见证保理商向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出具书面公证书。而应收账款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银企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后,只要银行在央行登记系统中进行了质押登记操作,那么质押关系即成立。如果某笔应收账款同时存在多笔登记,质权人则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

另外,从财务报表的反映上看,通过保理业务,企业在内部账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须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由于是企业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账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

最后,从债权是否转让上看,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商获得债权,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而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银行并不获得债权,因此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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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唐闵

排版:刘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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