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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办法出台:哪些平台更靠谱?

2023-05-10 14:56:27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又一互金"要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P2P在经历了长时间的野蛮生长之后,。


《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定位、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还明确规定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13条"红线"。


网贷回归普惠金融本质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突出P2P的“小额分散”的特点,明确了P2P的定位:界定网贷机构角色,作为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承担起普惠金融的责任,遏制平台往大的集中的趋势走。


目前传统金融服务不足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他们小额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那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的这类需求。


新规实施对以大额借款为主要业务的网贷平台影响较大,相反,一贯以小额分散为宗旨的各大P2P平台一定时期内可享受到政策"红利"。


P2P借贷需要更“纯粹”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办法》对债权转让设定了范围,但是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同时每个企业都应坚持自律,对照自省。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更加明确,这一定位将加快借贷平台和理财平台的分化,生产资产和资金理财的专业化分工也将进一步分明。


资金由银行存管成“铁律”

不管是最早的《指导意见》,还是后来的《征求意见稿》,乃至今天的《办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平台应对客户资金和自身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也证明了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体制层面,。


而因P2P行业风险大、合作成本太高等原因,目前银行对P2P业务缺乏热情。数据显示, 完成银行资金存管、,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留给它们的过渡时间只有12个月。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入 + 备案制管理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指出,,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ICP);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暂行办法并未提出牌照制度,,行业的准入门槛不会设置过高,接下来依然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这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业的创新。


就整体的信贷体系来说:

就我国的整体信贷环境来说,我们上面已经提到过,P2P贷款进一步散弹化能够避免风险集中(比如一些房地产项目的融资),防止对我国整体的金融信贷体系产生更大的影响。


同时如果新的政策落实,P2P几乎就被完全限制在小微贷款中,这在一定程度会使我国的信贷体系分工更加明确。(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对接政府或企业的大型项目;商业银行对接一般性的大中企业;城市或地区银行对接中小企业;P2P更加侧重小微企业)


新规对哪些平台影响最大?不靠谱?

1、,有两类平台将直接并严重地受到个人20万、法人100万借款上限的影响。一类是大单模式的平台。从数量上看,这类平台是受影响平台中的主体。一类是人均借款均值较大的平台,有不少借款金额超出20万。比如房屋抵押贷、车辆抵押贷等。


2、,未完成银行资金存管、,不靠谱!


3、不“纯粹”的P2P平台不要投!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销售理财产品、基金等标准理财产品,转让私募、信托等债权,跟金融机构捆绑销售产品,有股权众筹产品的平台,不要投!


总之,虽然有最多一年的过渡期,但现实中,风险总会比最终期限来得更早。所以接下来一年里,网贷投资人可要加倍小心,最好尽早避开这些涉嫌违规类型的平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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