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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一对母子拿九龙广场的房子抵押贷款却因没做这事被告上法庭!

2023-05-10 14:56:27


案件详情

被告周某某与任某某系母子关系。


去年1月27日,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周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周某某以其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九龙广场18幢一处房产,为原告向其最高融资限额为22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限为2015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合同还约定了担保范围、抵押财产的处置等。去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图为网络配图)

母亲用房子抵押


去年1月27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为原告向被告周某某在2015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期间最高融资限额为22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图为网络配图)

向银行贷款未归还


去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周某某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在15万元额度内可循环使用该借款额度,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等。去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周某某发放贷款15万元,到期日为今年1月28日,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月利率为5.366667%。借款后,被告周某某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被告任某某亦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



,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同时原告有权就被告周某某抵押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九龙广场18幢的这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则被告任某某对不足清偿部分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嘉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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