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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整治办:不清理就不予备案

2023-05-10 14:56:27


网贷整治:不清理、不备案  



近日,网贷整治办下发的《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全文。

通知指出,整改验收的总体指导原则是“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具体就是“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


通知在验收工作方面提出了四点意见:

(一)成立验收专班。各地整治办应制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并要求网贷机构在自身官网及APP上对相关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在公示期间,如收到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撤销公示内容并要求相关机构重新整改验收。

(二)通知指出,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采取不同政策。

1、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2、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3、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4、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

5、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通知还强调,整治工作必须确保三条底线:不发生处置风险、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通知对验收数量提出了总量控制的原则。

1、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2、自始至终未纳入本次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各地整治办不得受理其提出的备案登记申请。

3、“暂行办法”提出的13项禁止行为以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2014年8月24日后应当不再违反。此前违规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不予备案。

4、凡是开展过房地产首付贷、、压缩存量业务,制定退出时间表。继续违规开展业务的不予备案。

5、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仍然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地应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服务。

(四)备案进度方面,通知要求,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网贷机构备案工作,最迟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通知附件对整改验收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中涉及到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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