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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天津市版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近日出台 我市文化、科技企业可申请版权质押贷款了

2023-05-10 14:56:27

        日前,市版权局、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版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化、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的创新举措,《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支持促进企业利用版权保护创新成果、拓展融资渠道,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意见》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版权质押贷款活动,明确了版权质押贷款涉及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同时,对不予办理版权质押贷款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包括借款人不是版权人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出质版权的保护期届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出质版权存在权属争议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六类。


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版权融资支持企业创新,《意见》提出,银行要建立适合文化、科技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特点的风险评估、审批授信、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银行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申请版权质押贷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意见》要求,申请版权质押贷款需到国家版权局办理版权质权登记手续,确保银行为优先受偿人。银行要按照版权质权登记管理要求,配合借款人办理质权登记手续,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版权质权登记手续。版权管理部门应建立版权质押贷款咨询回复制度,在银行机构、借款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办理版权质押贷款评估、处置变现业务时,根据其申请,积极提供政策辅导,并组织协调版权服务机构及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此外,《意见》还对版权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强调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版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审慎评估版权质押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地动态评估质物的价值。银行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质版权进行评估,也可以自行评估。版权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版权价值进行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出,各银行应切实加强版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版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版权质押贷款业务。


《意见》的发布与实施,为具有版权资源的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提供了政策指导。相关企业负责人表示,《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是化解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措施,是落实“天津八条”精神,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措施,为申请版权质押贷款解决了难题,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天津市版权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天津市版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版权局,,滨海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天津金城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各外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化、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利用版权保护创新成果,拓展融资渠道,实现更好发展,市版权局、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版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版权局       市金融局

    天津银监局

                             

2018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版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化、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利用版权保护创新成果,拓展融资渠道,实现更好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版权质押贷款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银行机构包括天津市辖内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版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满足版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正常资金需求,促进我市版权与金融的深层次结合,出质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版权以及版权有关权利(以下通称版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版权质押贷款活动。


      第四条  版权即著作权。本指导意见所称版权涉及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版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版权人的;

      (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出质版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版权保护期的;

      (五)出质版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银行要结合国家有关支持文化、科技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适合文化、科技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特点的风险评估、审批授信、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版权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八条 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版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审慎评估版权质押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地动态评估质物的价值。银行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质版权进行评估,也可以自行评估。委托外部机构评估的,要建立评估价值复核认定机制。银行委托评估的,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委托合同中规定具体的评估事项,明确评估报告作为授信审批依据的有效期限以及虚假评估的责任承担,要求评估人对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九条  版权质押率由银行或与之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版权质量、处置难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自行确定版权质押率。


      第十条  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出质版权的名称、内容、保护期、权属状况及其证明、质押担保范围、质权登记安排、借款人义务、质权实现方式,以及质押期间版权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版权质押贷款需到国家版权局办理版权质权登记手续,确保银行为优先受偿人。银行要按照版权质权登记管理要求,配合借款人办理质权登记手续,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版权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版权管理部门应建立版权质押贷款咨询回复制度,在银行机构、借款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办理版权质押贷款评估、处置变现业务时,根据其申请,积极提供政策辅导,并组织协调版权服务机构及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银行在发放版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日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版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版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版权质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仍逾期不归还贷款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质权,并依合同约定从所得款中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  版权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版权价值进行评估。对版权资产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或建议上级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版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各银行应切实加强版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版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版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在办理版权质押贷款业务中,银行机构、借款人、中介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市版权局、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不断改进服务,提供指导。、天津银监局报告并抄送市版权局、市金融局。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版权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报:国家版权局,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

抄送:各区委、区政府。

天津市版权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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