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高我市住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上限的通知”,决定将包头公积金个人住房最高按揭贷款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贷款的最高期限仍在实行30年。
包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80%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50%;
2、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3、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4、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工资收入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5、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经公证的借款申请人付款额度的80%;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额度。
在包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4、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清偿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