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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用出现不良信用记录银行赔偿客户精神抚慰金

2023-05-10 14:56:27

时间:2013/09/30来源:天津日报作者:天津日报。

简介:2010年,余先生准备去银行做贷款业务,发现银行的个人信用体系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余先生想参加2008年的一次特惠活动,当时银行和一家公司举办了“分期付款购买电脑”活动。余先生参加了这次活动,并提供了他的身份证副本。身份证副本可能在此过程中被其他人偷走。余先生及时与银行沟通并反映了情况。经检查,银行获悉,某公司前客户经理傅某利用工作方便,以余先生的名义制作信用卡,透支10000元,刷卡消费10042元,未按时还款。傅因信用卡诈骗罪被解职并受到刑事处罚。余先生是无辜的,他向银行建议,不良记录必须删除。但两年后,该行并没有删除他的不良记录。由于银行推迟这样做,余先生失去了一个良好的投资机会。于某无奈地起诉了这家银行,要求该行删除不良信用记录、口头道歉,并赔偿5万元的道德损失、420000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对其过错的人民权益负有侵权责任。在两年内,银行知道于先生是无辜的,两年内没有删除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但没有删除不良的信用记录,并且出现了一个错误,这不仅损害了Yu先生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Yu先生的声誉。应消除这一偏见,并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但同时,业务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Yu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的总资产将达到420000美元。因此,经济损失42000.00元作为初步效益,由于缺乏可靠证据,难以获得支持。
 
最后,,,银行取消了余先生的不良记录,赔偿了5000元的精神慰藉。其他索赔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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