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偿还购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退休或者退休;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七)户口迁出城市,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八)终止本市非居民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九)判处刑罚,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十)因参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单位解散、破产、辞职或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加盖帐户两年未再使用的。
(十二)职工的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