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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观察】粮食订单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

2023-05-10 14:56:27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推广面临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信息风险等,亟需银行从呼吁立法、健全制度、加强协作方面着手防范风险


  近年来,浙江江山农商银行积极开展支农产品创新,推出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融资方式。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就是以粮农与国家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的粮食预订单为质押,从江山农商银行获得贷款。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粮食订单可以质押许可性规定;就金融产品创新而言,其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也充满了不确定性;粮食生产不确定因素也很多。因此,对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就显得相当重要和急切。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潜在风险

1

法律风险


缺乏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目前,浙江江山等地的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办法,均由县级政府部门发文实施,而粮食订单能否设定质押,《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对粮食订单权利可否质押贷款、出质登记及登记效力等做出具体的明确规定。同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违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现阶段,银行办理粮食订单质押贷款面临订单质押是否有效的法律法规风险。当此类贷款一旦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清收时,粮食订单不能质押或出质手续无效,将直接影响信贷资金的损失。

2

信用风险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信用风险,是指国有粮食收储公司与粮农交易双方未履行《储备早稻预订单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转嫁给银行,银行因此未得到预期的收益而因此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如收储公司可能借粮食质量标准、等级之由损害粮农利益;粮农也可能因不能或不愿完成预订单合同规定的数量而违约。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双方诚信意识淡薄,同时,有效监督机制未健全也是合同履约率低的原因之一,,但对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问题仍然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3

粮食生产风险


粮食生产风险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及市场风险。我国粮食生产抗自然风险能力较弱,大部分农民仍“靠天吃饭”。此外,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种粮大户的集中流转,粮食生产对农业机械和石油能源的依赖度日趋增强。近年来,我国石油价格持续上涨,直接推动农业生产资料特别化肥价格的不断上扬,这意味着粮食生产的市场风险越大。

4

信息不对称放大风险


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信用信息不对称,是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深层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粮大户等规模粮农、经济组织,因规章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银行很难判断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就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而言,浙江江山等农商银行,办理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一般以早稻种植面积确定贷款额度,掌握在300元/亩—600元/亩之间,表面上看只要审查粮农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早稻种植面积即可据此确认贷款额度。但实践表明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由于国家对一般农户与规模种粮大户种植早稻奖励标准不同,利益驱动分散的一般农户有意背靠种粮大户这棵大树,以虚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形式行享有国家补贴优惠之实。这种小户傍大户的现象,其结果是放大了种粮大户的土地流转面积、早稻种植面积及粮食订单数量,这种“内部化信息”银行很难掌握实情,并容易放大对种粮大户的贷款额度,加大粮食订单质押贷款风险。

防范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建议


  呼吁推动立法


  当前,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在浙江部分农信机构已先行先试,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粮食订单质押相关事项的明确规定,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明确粮食订单可以作为权利质押;二是明确质权的登记部门,赋予质权登记的完全效力,使银行办理粮食订单质押手续有法可依;三是明确出质登记对第三人约束力,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已出质的粮食订单质权行使权利。


  建立健全制度


  在法律法规未明确之前,银行更应另辟蹊径,建立“两书一同一户”的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制度。


  一是承诺书。由订单粮农本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将粮食订单收购和奖励资金、粮食生产直补资金、理赔款优先用于归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有效规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收购者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等相关禁止性规定。


  二是质押意见书。由粮食收购者出具质押意见书,同意粮农以粮食订单向银行作质押贷款,并保证将该户粮农储备早稻收购资金划入粮农结算专户,银行作为质押权人可以凭《储备早稻预订单合同》原件向粮食收购者收取粮食收购资金。


  三是质押借款合同。在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更应完善粮食订单质押借款合同条款,明确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要受到损害的,质权人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粮农出具承诺书,粮食收购者出具质押意见的基础上,银行、粮食收购者、粮农三方共同在质押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中约定:“银行凭《储备早稻预订单合同》原件可以向粮食收购者收取收购资金优先用于还款。”并办妥粮农《储备早稻预订单合同》原件向银行出质手续。


  四是专款专用账户。粮农开立粮食质押贷款及销售结算专款专用账户,用于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粮食销售货款及奖励资金等划入及偿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并约定该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从资金内循环上严格防范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风险。


  建立信用体系


  相关部门应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核心,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税收等行业信用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及重大合同签证制度,探索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或违约行为,并加强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守信氛围,促进粮食收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粮农等诚实守信,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应提升粮农订单面积申报准确性、订单合同履约率,制定还贷信用度等综合档案制度,将订单合同履约率与预付粮食预购定金及开展粮食订单农户授信活动相结合,实行以“信用激励、信用预警、信用惩诫、信用淘汰及信用恢复”为内容的信用奖惩机制,增强粮农诚信意识,有效防范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信用风险。


  支持粮食生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托现有的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三农领域的金融供给。同时,农村地区应全面推广粮食生产政策性农业保险及规模种粮大户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指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发放行,有效转移因自然灾害、病虫或人身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信贷风险。


  加强信息沟通


  建立银农信息沟通的良好渠道,解决了粮农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浙江农信联社在全省农信系统连续9年开展“走千家、访万户、共成长”活动,通过“住下来、蹲下去、沉下去”和“同工作、同生活、同讨论”等方式,了解农情、掌握民情、熟悉地情、、赢取民心,并开发《客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以上活动收集的农户信息。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信息沟通能力。建立由政府牵头,财政、粮食、农业、工商、保险、银行、乡镇政府(街道办)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作机制,按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的真实性;督促种粮大户按订单及时入库,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确保粮食订单、粮食直补、保险理赔款等资金划入贷款银行。各部门应尽职责的同时,可采用例会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综合粮农各方信息,有效降低粮农信息失真度,增强防范粮食订单质押贷款风险能力。(浙江江山农商银行王令威)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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