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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司法追索过程的一些法律思考】

2023-05-10 14:56:27

本文由 广东 罗穗明 供稿。文章观点供各位参考,欢迎交流讨论。

引言


“你怎么证明别人欠你钱?”“你合同履行了吗?证据呢?,法官直指核心问题所在,而我们聊到的话题,就是怎么处置质押应收账款。在银行授信中,由于增信需要,很多时候会要求企业提供对下游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但清收过程中对相关质权的实现却存在种种问题。结合到代理律师的意见以及过往我行保理业务所产生的问题,我个人进行了一些法律思考,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1、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

        在法律层面,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故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的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因应收账款作为权利缺少权利凭证,一直以来应收账款能否作为第(4)点“其他权利”作质押担保存在争议。,应收账款质押才得到法律明文确认。《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明确了可质押的应收账款权利及登记管理事项。

        根据上述法律要求,银行在叙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往往与客户签订质押合同后,,并取得相应登记证明,完成质押手续。

2、应收账款质押追索问题

        尽管应收账款质押得到法律确认,,所以虽然有质押登记证明作为权利凭证,关于权利的期限、金额、支付方式、债务人名称、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等要素仍然有可能存在瑕疵或缺失,。应收账款质押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未来不确定的应收账款作质押

        授信业务中,信贷员得知借款企业下游主要交易对手后,出于信贷安全考虑,会要求企业提供对某几个交易对手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但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对质押财产的描述仅为“出质人同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等未明确应收账款种类、金额、期限的表述,实质上是企业以未来不确定的应收账款作质押,。,实际执行中仍需要借款人配合查明具体的应收账款期限、金额、支付方式、借款人是否履行完基础合同的义务等情况,在欠款企业大多已失联或不配合清收的情况下,基本难以实现应收账款的质权。

(2)应收账款灭失

        和支票、存单等权利不同,。,。即便如此,由于在质押前并不需要得到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可,出质人可以通过另行约定的方式更改收款账户,。,鉴于企业账户日常交易量较大,在银行无法接管企业账务的情况下,也无法将企业日常往来款与质押的应收账款区分开来。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支付或确认已经支付而银行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已实质性灭失,质押权的实现无从谈起。同时,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注销、基础合同的失效、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丧失处分权利等情况也同样会造成应收账款灭失。

(3)追索权的错位

        不同于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属于借款人对其在银行的授信进行担保,应收账款的当事人没有发生变化,但实现质权却依赖于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追索。:“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人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银行在行使质权时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诉讼追索的,但在出质人不配合银行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追索的情况下,银行较难提供基础合同等证据的原件及出质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综上,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最稳妥的办法是仅接受存量应收账款质押,即在基础合同债权人已履行完毕并对债务人取得合格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债权人作为出质人在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相应的应收账款应具有明确的给付期限、金额、违约条款、债务人信息、基础合同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银行在取得质权时应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其付款承诺,。另外,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最好是实力雄厚的单位或企业,防止债务人与出质人串通作假、恶意赖账等情况出现。但在授信业务中,过于严格的操作性要求往往无法适应业务发展需求,繁琐的流程也可能对银行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怎样在业务的可操作性和清收的可追索性上取得平衡点,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看法,难免有失偏颇,欢迎各位大侠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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