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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不还真得会被告上法庭吗?

2023-05-10 14:56:27

时间:2015 04/16资料来源:光明网络作者:光明网络

学生贷款真的会被送上法庭吗??广西河池一所学院的一名大学毕业生不诚实地说话,拒绝偿还他七年来给他的学生贷款,被银行告上法庭。近日,。,被告顾庆英向原告中国银行河池分行(以下简称河池分行)偿还未偿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款利息。

2005年9月,顾清英在河池市一所大学学习期间,因家庭条件差,向河池支行申请助学贷款。经河池分行审核同意,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贷款金额为13500元,贷款期限为2006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4日,以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水平法定利率。”签订合同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6.12%。学生在校期间借款利息的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和罚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未在合同期限内偿还贷款的,银行将其视为逾期贷款,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收取罚款利息,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增加50%。“2006年2月14日以后,河池支行先后三次向顾清英发放了13500元贷款。

2008年6月5日,顾庆英、河池支行签署《全国学生贷款偿还确认书》,“承诺2009年7月1日还本金,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分31期偿还贷款本息。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还本金前的宽限期利息为每月88.09元,共偿还12期。”但到2009年8月1日,顾庆英不再遵守她的承诺,未能向银行偿还学生贷款。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9184.79元。银行多次收款失败后,。

经审理,,原由双方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就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50%加50%逾期还款率达成的协议,作为罚款利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发放助学贷款,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收到贷款后,被告应当遵守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承诺。其在合同期间无故拖欠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期限届满,被告应当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全部金额,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款利息三项索赔,共计19184.79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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