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投资动态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试行办法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试行办法

2023-05-10 14:56:27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试点办法,对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等事项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龙卡是以龙卡储蓄卡为基础,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储蓄卡基本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龙卡联名借记卡。

  第3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龙卡面向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

  第4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由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提供缴存职工的个人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等管理。

  第二章房屋公积金长卡的发行

  第5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程序:

(一)单位应当收到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宣传资料和申请材料,负责组织职工准确填写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资料,协助建设银行收集申请卡所需的资料。

(二)单位应当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材料,并向建设银行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

(三)建设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卡的编制工作,并通知受理单位。

(四)单位收到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

  第6条职工应向建设银行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个人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三章住宅公积金龙卡的使用

  第7条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8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可办理所有个人金融业务:代发工资、存款、取款、还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代收代付、证券交易、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

  第9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10条职工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职工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11条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龙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管理中心及建设银行将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12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片交予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13条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

  第四章报告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损失、更换和注销情况

  第14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主动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并协助发卡行办理换卡业务。

  第15条遗忘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账户密码,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16条遗失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卡。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到建行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口头挂失。补卡后,住房公积金卡号不变,银行借记卡号变更。

  第17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因卡片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卡号不变,银行借记卡号变更,同时发卡行收回旧卡。

  第十八条按规定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均注销的,发卡行应为职工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

未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注销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存款账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存款账户。

  第19条职工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应按建设银行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20条职工应妥善保管所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职工未及时挂失住房公积金龙卡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21条本办法由中心和建设银行负责解释。

  第2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