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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23-05-10 14:56:27

2016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例行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从2014年职工平均月工资,调整到2015年职工平均月工资总额。存款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950年元,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

存款比例保持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存款比率仍为11%。根据自己的情况,单位可以申请增加公积金存款的比例,单位和工人的存款比例可达12%。各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

       单位确定缴存比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网上存款单位应当通过天津住房公积金的网上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金额的调整程序。单位在线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存款调整表”(以下简称“调整表”)并确认提交。

2、未开设网上存款的单位,应采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调整程序调整存款金额。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分中心或管理部门接收“调整库存数据盘”,从住房公积金网站复制或下载“住房公积金存款调整程序”。单位代理人采用“住房公积金存款调整程序”填写“调整库存”,生成“调整库存文件”。单位经营者持单位卡和“调整盘存文件”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支行中心或管理部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三)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调整存款的单位,可以在分中心或者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门领取“调整库存”一式两份,并在填写后加盖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印章。单位经营者持有单位卡和“调整库存”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支行中心或管理部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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