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吸纳
政策名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小企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
补贴标准:最高额度200万元。
补贴期限: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科技型小微企业。
申请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按当地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资金渠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其中地方财政25%贴息部分,由省、市、县按1:1:1比例分担,省与定州、辛集市按2:1比例分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人社发[2012]27号、财金[2013]84号、冀财社[2013]127号、冀人社发[2014]21号。
编辑:龙辉 毅玲 审核:邢佳